Page 47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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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會 議 審核 ,發 審委會 議 表決的 同 意票 數未達 到 五 票,立立 電子 發行 申請
被否決,證監 會決定 撤銷其發行 核准 決定。
證監 會 上述 負 責 人透 露 , 調 查沒 有發 現此 前媒 體 所 報 道 的立立 電子 掏
空浙江 海納 的 情況 ,但 招 股說明書中存在 應 披露 而 未 披露 的資 訊 , 包括 :
立立 電子包括 其 子 公司與 浙江 海納 之間的 部 分借款; 浙江 海納 與立立 電子
之間的 部分設備交易;立立 電子 收購相關股權 時的股權代持 安排 。
三、創業板市場之股票發行與上市
創 業 板 市場是中國多 層次 資本市場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是各類 創 新企
業、中 小企業的 重要融資場所。 早在 1998 年 12 月,國家 計委 便提出 「盡
早研究 設立創業板股票市場 」的建議,1999 年 1 月,深交所即向證監 會呈
送 《 深圳 交易所關於 進 行成 長板 市場的 方 案研究 的立 項報告 》及 實施方
案;2000 年初,深交所 暫停 新股上市 申請 ,專門籌 備設立創業板;2004 年
1 月,國務 院發布《關於 推進資本市場 改革 開放和穩定發展的 若干 意見》,
提出 「 分 步推 進創 業 板建設 , 完 善風 險投資 機制 , 拓 展中 小 企業融資管
院批准
道。」2007 31 日,證監 8 月,國務 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 創業板上市管理 暫行辦
辦法(草案)》;
年
2009
《創業板發行上市管理
3
年
月
辦法》
簡稱《
),自
(以下
月
2009
法》
年
5
92 1 日起實施 ,該《 辦法》是規範
中國 創業板市場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IPO) 最重 要的行政法規。 此外 ,創業
板 IPO 的具 體相 關配套發行、上市規則和指引係 由深圳 證券交易所具 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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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制定 。
中國對於發行人在 創 業 板 市場 申請 首 次 公開發行股票採用 核准制 , 由
92 IPO 為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開募股 )的英文縮寫 ,是指某公司 (股份有 限公司或有 限責
任公司 )首次向社會公 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有 限責 任公司 IPO 後會成為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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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經網,http://www.caijing.com.cn/2009-03-31/110131018.html ( 最後瀏覽日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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