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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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會  議 審核   ,發  審委會    議 表決的    同 意票  數未達    到 五 票,立立     電子   發行  申請
                        被否決,證監       會決定   撤銷其發行      核准  決定。
                            證監  會 上述   負 責 人透   露 , 調 查沒   有發   現此  前媒  體 所 報 道 的立立     電子  掏
                        空浙江   海納   的 情況  ,但   招 股說明書中存在         應 披露  而 未 披露   的資   訊 , 包括  :

                        立立  電子包括     其 子 公司與    浙江   海納  之間的    部 分借款;     浙江  海納   與立立   電子
                        之間的   部分設備交易;立立           電子  收購相關股權       時的股權代持       安排  。





                        三、創業板市場之股票發行與上市

                            創 業  板 市場是中國多        層次  資本市場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是各類     創 新企
                        業、中   小企業的     重要融資場所。        早在   1998  年  12  月,國家   計委   便提出   「盡

                        早研究   設立創業板股票市場           」的建議,1999       年  1  月,深交所即向證監         會呈
                        送  《 深圳  交易所關於      進  行成  長板   市場的    方  案研究   的立  項報告    》及   實施方
                        案;2000   年初,深交所       暫停  新股上市     申請  ,專門籌     備設立創業板;2004         年
                        1  月,國務   院發布《關於       推進資本市場       改革  開放和穩定發展的          若干  意見》,

                        提出  「  分 步推  進創   業  板建設   , 完  善風  險投資    機制   , 拓  展中  小 企業融資管
                                                院批准
                        道。」2007  31  日,證監  8  月,國務 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        創業板上市管理        暫行辦
                                                                            辦法(草案)》;
                                   年
                                                                                          2009
                                                      《創業板發行上市管理
                           3
                        年
                            月
                                        辦法》
                                 簡稱《
                                              ),自
                            (以下
                                                              月
                                                    2009
                        法》
                                                         年
                                                            5
                                                               92  1  日起實施  ,該《   辦法》是規範
                        中國  創業板市場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IPO)   最重  要的行政法規。        此外  ,創業
                        板  IPO  的具  體相  關配套發行、上市規則和指引係                 由深圳   證券交易所具       體負
                              93
                        責制定     。
                            中國對於發行人在          創 業 板 市場   申請  首 次 公開發行股票採用           核准制   , 由

                        92   IPO  為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開募股  )的英文縮寫  ,是指某公司  (股份有  限公司或有  限責
                         任公司  )首次向社會公     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有         限責  任公司  IPO  後會成為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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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財經網,http://www.caijing.com.cn/2009-03-31/110131018.html (  最後瀏覽日  ::  20
                         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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