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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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59




                                   行;第   二  ,已經發行      尚  未 上市  者 ,發行人     應 當  按照  發行  價  並 加 算
                                   銀  行 同 期存款利息      返 還證券持有人;第          三 ,保   薦 人 應 當與發行人
                                   承擔  連 帶  責任  , 除  能證明已無過       失  者外  ;第  四  ,發行人的      控 股股
                                   東、實際    控制人有過      失者,應當與發行人承擔             連帶責任     。
                                                                 90
                               (2)   股票發行  失敗   時的法律     責任  承擔    。發行   失敗   ,是指股票發行採用
                                   代 銷 方 式,代    銷 期  限 屆滿  ,向投資     者  出 售 的股票    數量未達     到 擬 公
                                   開發行股票      數量  70%  的情形。發行      失敗  時,發行人      應當按照     發行  價
                                   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返還股票     認購人。

                                                         91
                               關於中國    首例撤銷      IPO  核准   ,係於    2009  年  4  月  3  日,中國證監   會決
                           定 撤 銷 寧波   立立  電子  首 次 公開發行股票的         核准   決定,    同時  要 求 立立   電子按
                           照 發行  價 並 加 算 銀 行 同 期存款利息        返 還證券持有人,         這 在中國證券市場        尚
                           屬首例。
                               立立  電子  於  2007  年  9  月報送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申請  文件,    2008  年  3

                           月  5  日通過發  審會審核     ,在   7  月  1  日完成股票發行之後,所         募集   的約   5  億元
                                 劃到立立
                           資金已
                               在 此 期間,有媒  電子  帳戶  。    電子   的上市提出      質疑  ,證監    會 也收到    舉 報 。
                                              體 對立立
                           針 對 此 種 情況   ,證監   會按   規定對立立      電子  已 募集   的資金    予 以 凍 結,並    會同
                           審計  署 、國資    委 、 教育   部 、國家    工 商 總局  、監   察 部 、 浙江   省 政府   組 成 聯 合
                           調查組   ,對立立     電子  有關  問題進    行調查。
                               證監  會 有關   部門  負 責 人表示,      根 據 調 查 情況   ,發  現 立立   電子   與 浙江  海
                           納之間    2002  年的  部分股權交易在       程式上有     瑕疵  ,存在    可能有權屬      糾紛  的不

                           確定性。    儘 管該   項 股權交易發生在發行證券              申請  檔的   報送  期之前,但為保
                           護投資   者利益,並      根據   IPO  管理  辦法,必須     履行會後事     項發審會程      式。
                               為此,證監      會將立立    電子   的申請   於  2009  年  4  月  3  日提交  會後事  項發審


                           9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35  條。
                           91
                              參閱「中國證   監 會 撤銷  立立  電 子 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核准  決 定」  ,資  料來源  : 新  華 網 ,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  128437.htm ( 1 ter/2009-04/03/content_1  最後瀏覽日  ::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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