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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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59
行;第 二 ,已經發行 尚 未 上市 者 ,發行人 應 當 按照 發行 價 並 加 算
銀 行 同 期存款利息 返 還證券持有人;第 三 ,保 薦 人 應 當與發行人
承擔 連 帶 責任 , 除 能證明已無過 失 者外 ;第 四 ,發行人的 控 股股
東、實際 控制人有過 失者,應當與發行人承擔 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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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票發行 失敗 時的法律 責任 承擔 。發行 失敗 ,是指股票發行採用
代 銷 方 式,代 銷 期 限 屆滿 ,向投資 者 出 售 的股票 數量未達 到 擬 公
開發行股票 數量 70% 的情形。發行 失敗 時,發行人 應當按照 發行 價
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返還股票 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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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 首例撤銷 IPO 核准 ,係於 2009 年 4 月 3 日,中國證監 會決
定 撤 銷 寧波 立立 電子 首 次 公開發行股票的 核准 決定, 同時 要 求 立立 電子按
照 發行 價 並 加 算 銀 行 同 期存款利息 返 還證券持有人, 這 在中國證券市場 尚
屬首例。
立立 電子 於 2007 年 9 月報送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申請 文件, 2008 年 3
月 5 日通過發 審會審核 ,在 7 月 1 日完成股票發行之後,所 募集 的約 5 億元
劃到立立
資金已
在 此 期間,有媒 電子 帳戶 。 電子 的上市提出 質疑 ,證監 會 也收到 舉 報 。
體 對立立
針 對 此 種 情況 ,證監 會按 規定對立立 電子 已 募集 的資金 予 以 凍 結,並 會同
審計 署 、國資 委 、 教育 部 、國家 工 商 總局 、監 察 部 、 浙江 省 政府 組 成 聯 合
調查組 ,對立立 電子 有關 問題進 行調查。
證監 會 有關 部門 負 責 人表示, 根 據 調 查 情況 ,發 現 立立 電子 與 浙江 海
納之間 2002 年的 部分股權交易在 程式上有 瑕疵 ,存在 可能有權屬 糾紛 的不
確定性。 儘 管該 項 股權交易發生在發行證券 申請 檔的 報送 期之前,但為保
護投資 者利益,並 根據 IPO 管理 辦法,必須 履行會後事 項發審會程 式。
為此,證監 會將立立 電子 的申請 於 2009 年 4 月 3 日提交 會後事 項發審
9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35 條。
91
參閱「中國證 監 會 撤銷 立立 電 子 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核准 決 定」 ,資 料來源 : 新 華 網 ,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 128437.htm ( 1 ter/2009-04/03/content_1 最後瀏覽日 ::
201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