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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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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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1) 具備 健全且運 行良好 的組織機構 ;
(2) 具有持 續盈 利能 力,財務 狀況 良好 ;
(3) 最近 3年財務 會計 檔無 虛假 記載,無其 他重 大違法行為;
(4) 經國務 院批准 的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
此外 ,2006 年 5 月中國證監 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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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針對首次公開發行主 體資格作出了具 體的規定 。據 此,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的主 體資格可 以歸納為:
組 織 形 態 : A. 依 法 設 立 且 合法存 續 的股份有 限 公司, 且 該公司 自 成
立後持 續經營時 間應當在 3 年以上,經國務 院批准 的持 續經營時 間可以少
於 3 年; B. 經國務 院批准 ,按原 帳面淨資產值 折股整體 變更為股份有 限公
司的有 限責任 公司,持 續經營時 間也 應當在 3 年以上,但 可從有 限責任 公
司成立之日 資本與資產:發行人的 起計算。 註冊 資本已 足 額 繳 納 ,發 起 人或股 東 用以作
為出資的資產其財產權
重大權屬 糾紛 。 轉移 手 續 已 辦 理 完 畢 , 且 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
產業政 策 :發行人的生產經 營 符 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 章 程 的規
定, 符合國家產業政 策。
穩定性:發行人 最近 3 年內主 營業務和 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沒 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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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變化, 實際 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
權屬 清 晰 :發行人的股權 清 晰 , 控 股股 東 和 受 控 股股 東 、 實際 控 制
人支 配的股 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 重大權屬 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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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 條。
81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上市管理辦法》第 8 條至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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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 是,此處的「主 營業務沒有重大變化 」的 判斷 ,具體 可參照證 監會 2008 年 5
月 19 日發布的《發行人 最近 3 年內主 營業務沒有發生 重大變化 的適用意 見—證券期貨法
律適用意 見第 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