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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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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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1)   具備  健全且運  行良好    的組織機構     ;
                               (2)   具有持  續盈  利能  力,財務    狀況  良好   ;
                               (3)   最近  3年財務  會計  檔無  虛假  記載,無其      他重  大違法行為;

                               (4)   經國務  院批准  的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

                               此外  ,2006  年   5  月中國證監    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                    辦
                                                                             81
                           法》,   針對首次公開發行主           體資格作出了具        體的規定      。據  此,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的主     體資格可     以歸納為:
                                組 織 形  態 : A.  依 法 設 立 且 合法存   續 的股份有     限 公司,    且 該公司    自 成

                           立後持   續經營時     間應當在      3  年以上,經國務       院批准    的持  續經營時     間可以少
                           於  3  年;  B.  經國務  院批准  ,按原    帳面淨資產值       折股整體     變更為股份有       限公
                           司的有   限責任    公司,持    續經營時     間也   應當在    3  年以上,但     可從有    限責任   公

                           司成立之日   資本與資產:發行人的  起計算。   註冊   資本已   足 額 繳 納 ,發    起 人或股    東 用以作


                           為出資的資產其財產權
                           重大權屬    糾紛  。         轉移  手 續 已 辦 理 完 畢 , 且 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

                                產業政    策 :發行人的生產經          營 符 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              章 程 的規
                           定,  符合國家產業政        策。
                               穩定性:發行人         最近    3  年內主  營業務和     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沒  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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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重大變化,      實際   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
                                權屬   清 晰 :發行人的股權        清 晰 , 控 股股    東 和 受 控 股股   東 、 實際   控 制
                           人支  配的股   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              重大權屬     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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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  條。
                           81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上市管理辦法》第        8  條至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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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   是,此處的「主      營業務沒有重大變化       」的  判斷  ,具體  可參照證  監會   2008  年  5
                            月  19  日發布的《發行人    最近   3  年內主  營業務沒有發生    重大變化   的適用意   見—證券期貨法
                            律適用意   見第  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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