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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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據,並    負有向有關      部門  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
                            承 銷 協 議 是發   起 人為向    社會   公開  募集   股份,與    依 法 設 立的證券公司之
                                                                              68
                        間訂立的,     調整證券承      銷過程中雙方       權利義務關係的        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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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薦協議      是指發行人與保        薦機構    之間訂立的      推薦  發行人發行證券、         核
                        查 公開發行     募集  檔、對發行人        進 行 輔 導 和持   續 督 導 ,以及承擔       相應  擔保  責
                        任 的 契約   。保  薦 人 應 當 遵守   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            誠 實 守 信 , 勤勉    盡責  ,
                                                                                           70
                        對發行人的     申請   檔和資   訊披露    資料進行審慎核查         ,督  導發行人規範       運作    。
                            中國證券法規在         核准制    之發展,具       體區  分為   兩 個  階段  ,一為    「通  道

                        制」
                                    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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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制
                        於  2001  (2001  年  年至  2004  行了  年),中國證券業  下的  「通  協會  為配合證券發行  核准制  的推行,
                                                            道制」配
                                                                                        綜合類
                                                                     套措施,也就是向各
                        券商下   達可   推薦  擬 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家             數 。 只 要具有主承      銷 商資   格 ,就
                        可獲  得二至九     個通道,具     體的通道數以        2000  年該主承    銷商所承     銷的專案數
                        為基  準 ,新的    綜 合類券商將有        二 個 通 道 數 。主承    銷 商的   通 道 數 也就是其     可
                        申報的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家                數。所    推薦  企業   每核准   並結   束發行    1  家後
                        才可再申    報  1  家。  這一階段共     有  200  多家企業   籌資   2,000  多億元  。通道制下
                        股票發行     「 名額有   限」   的特  點未   變,但   通 道 制改   變了過    去 行政   機制  遴選  和

                        推薦  發行人的     做 法,使得主承        銷 商在一定     程 度上承擔     起 股票發行     風 險,  同
                                                                                          年
                                                     股票發行的權
                          也  相應地獲  《證券發行上市保  得了  遴選  和 推薦 薦制度暫行辦法》於  力 。  二 為保  2 薦  制 1  (2004 日起正式施
                                                                                             2
                        時
                                                                      2004
                                                                           年
                        月),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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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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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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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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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保  薦人制度   為台灣所無之    制度  ,藉由除承銷     機構外之證券公司,擔保        督導  發行人  履行
                         規範  運作、信   守承諾  、資  訊披露  等義務。至於     制度  之實行、保   薦人之資格等,則有《證券
                         發行上市保    薦業  務管理辦法》    (2008  年  8  月  14  日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令第  58  號)   予以
                         規範。保   薦制度是   指股份有    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            新股、可轉   換公司債
                         券必須   有具有一定資格     並註冊登記    為保  薦機  構的證券經   營機構進行    推薦方能上報;保      薦機
                                         承銷
                                             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
                         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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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並在發行上市       後持續督導    發行人  履行相關義務的一項證券發行  檔進行  核查  ,向中國證  制度  。2003 監會出  年 具保薦
                                                                                             月
                         28  日,中國證   監會頒布《證券發行上市保         薦制度   暫行辦法》   (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第
                         18  號令  ),並於  2004  年  2  月  1  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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