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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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並 負有向有關 部門 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
承 銷 協 議 是發 起 人為向 社會 公開 募集 股份,與 依 法 設 立的證券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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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訂立的, 調整證券承 銷過程中雙方 權利義務關係的 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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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協議 是指發行人與保 薦機構 之間訂立的 推薦 發行人發行證券、 核
查 公開發行 募集 檔、對發行人 進 行 輔 導 和持 續 督 導 ,以及承擔 相應 擔保 責
任 的 契約 。保 薦 人 應 當 遵守 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 誠 實 守 信 , 勤勉 盡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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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行人的 申請 檔和資 訊披露 資料進行審慎核查 ,督 導發行人規範 運作 。
中國證券法規在 核准制 之發展,具 體區 分為 兩 個 階段 ,一為 「通 道
制」
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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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
於 2001 (2001 年 年至 2004 行了 年),中國證券業 下的 「通 協會 為配合證券發行 核准制 的推行,
道制」配
綜合類
套措施,也就是向各
券商下 達可 推薦 擬 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家 數 。 只 要具有主承 銷 商資 格 ,就
可獲 得二至九 個通道,具 體的通道數以 2000 年該主承 銷商所承 銷的專案數
為基 準 ,新的 綜 合類券商將有 二 個 通 道 數 。主承 銷 商的 通 道 數 也就是其 可
申報的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家 數。所 推薦 企業 每核准 並結 束發行 1 家後
才可再申 報 1 家。 這一階段共 有 200 多家企業 籌資 2,000 多億元 。通道制下
股票發行 「 名額有 限」 的特 點未 變,但 通 道 制改 變了過 去 行政 機制 遴選 和
推薦 發行人的 做 法,使得主承 銷 商在一定 程 度上承擔 起 股票發行 風 險, 同
年
股票發行的權
也 相應地獲 《證券發行上市保 得了 遴選 和 推薦 薦制度暫行辦法》於 力 。 二 為保 2 薦 制 1 (2004 日起正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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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2004
年
月),隨著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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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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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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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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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 薦人制度 為台灣所無之 制度 ,藉由除承銷 機構外之證券公司,擔保 督導 發行人 履行
規範 運作、信 守承諾 、資 訊披露 等義務。至於 制度 之實行、保 薦人之資格等,則有《證券
發行上市保 薦業 務管理辦法》 (2008 年 8 月 14 日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令第 58 號) 予以
規範。保 薦制度是 指股份有 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 新股、可轉 換公司債
券必須 有具有一定資格 並註冊登記 為保 薦機 構的證券經 營機構進行 推薦方能上報;保 薦機
承銷
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
構負責證券發行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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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並在發行上市 後持續督導 發行人 履行相關義務的一項證券發行 檔進行 核查 ,向中國證 制度 。2003 監會出 年 具保薦
月
28 日,中國證 監會頒布《證券發行上市保 薦制度 暫行辦法》 (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第
18 號令 ),並於 2004 年 2 月 1 日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