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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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51




                           兩 種。發   起 設 立是指    由 發 起 人 認 購 公司    應 發行的    全部   股份而   設 立公司;     募
                           集設  立是指    由 發 起 人 認 購 公司   應 發行股份的一        部 分,其    餘 股份向    社會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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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  或向特定    物件募集     而設立公司       。

                             1.   設立發行的實質條件


                               設立股份有      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首先應   當符合中國《公司法》第              77
                           條規定   設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條件: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         數;
                               (1)
                               (2)
                                                                       最低限
                                                          達到法定資本
                                   發起人認購和募集
                                   式  設 立股份有    限 公司 的股本  者  ,發  起 人 認  購 的股份不得  額。即以  少 於公司股份  募集設  立方
                                                                                               總
                                   數 的 35%  ; 同時  ,股份有     限 公司  註冊   資本的   最低限    額為人民     幣 500
                                   萬元  。
                               (3)   股份發行、   籌辦  事項符    合法律規定;
                               (4)   發起人制訂公司     章程,採用      募集方    式設立的經     創立大    會通  過;
                               (5)   有公司名稱,    建立符合股份有        限公司要     求的組織機構       ;
                               (6)   有公司  住所。

                               其 次 ,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還               應 當 依 法訂立代收股款         協 定、承    銷 協
                           定以及保    薦 協 定。具    體 而言,公開發行股票經證監               會批准    ,向  社會   公開  募
                           集 股份的發行人

                                                 公 告 財務
                                          需同時
                                                                       製 作 認 股書,並
                           股的股份公司還        應 當 根 據《公司法》的規定公  會計  報告  ,並  告 正 式 招 股說明書,發行新  且 與 依 法 設
                           立並具有承     銷業務的證券公司          簽訂承   銷協議、同銀       行簽訂代收股款        協議。
                               代收股款     協 議 是發   起 人為向   社會   公開  募集   股份,   同銀   行 簽 訂的代收和
                           保存股款的      契約  ;代收    銀 行 應 當 按照協    議 ,向   繳 納 股款的    認 股人出具收款




                            二,向  累計超過    200  人的  特定對  象發行證券募集設立股份有       限公司,    屬於證券法規定的股
                                                                                            屬於股
                                                                                限公司的股份,
                            票的公開發行的
                                                       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此,設立股份有
                            票的公開發行。因    情形;第    三,向不   特定的社會公    眾募集設立股份有  就指的  是上述第二、第  三種情形下
                            的股票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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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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