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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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51
兩 種。發 起 設 立是指 由 發 起 人 認 購 公司 應 發行的 全部 股份而 設 立公司; 募
集設 立是指 由 發 起 人 認 購 公司 應 發行股份的一 部 分,其 餘 股份向 社會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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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或向特定 物件募集 而設立公司 。
1. 設立發行的實質條件
設立股份有 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首先應 當符合中國《公司法》第 77
條規定 設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條件: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 數;
(1)
(2)
最低限
達到法定資本
發起人認購和募集
式 設 立股份有 限 公司 的股本 者 ,發 起 人 認 購 的股份不得 額。即以 少 於公司股份 募集設 立方
總
數 的 35% ; 同時 ,股份有 限 公司 註冊 資本的 最低限 額為人民 幣 500
萬元 。
(3) 股份發行、 籌辦 事項符 合法律規定;
(4) 發起人制訂公司 章程,採用 募集方 式設立的經 創立大 會通 過;
(5) 有公司名稱, 建立符合股份有 限公司要 求的組織機構 ;
(6) 有公司 住所。
其 次 ,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還 應 當 依 法訂立代收股款 協 定、承 銷 協
定以及保 薦 協 定。具 體 而言,公開發行股票經證監 會批准 ,向 社會 公開 募
集 股份的發行人
公 告 財務
需同時
製 作 認 股書,並
股的股份公司還 應 當 根 據《公司法》的規定公 會計 報告 ,並 告 正 式 招 股說明書,發行新 且 與 依 法 設
立並具有承 銷業務的證券公司 簽訂承 銷協議、同銀 行簽訂代收股款 協議。
代收股款 協 議 是發 起 人為向 社會 公開 募集 股份, 同銀 行 簽 訂的代收和
保存股款的 契約 ;代收 銀 行 應 當 按照協 議 ,向 繳 納 股款的 認 股人出具收款
二,向 累計超過 200 人的 特定對 象發行證券募集設立股份有 限公司, 屬於證券法規定的股
屬於股
限公司的股份,
票的公開發行的
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此,設立股份有
票的公開發行。因 情形;第 三,向不 特定的社會公 眾募集設立股份有 就指的 是上述第二、第 三種情形下
的股票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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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7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