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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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平價發行、折扣發行、溢價發行和中間價發行

                            平價  發行   又 稱面值發行,是         按照  證券券面額記載金額發行證券;                 折 扣
                        發行,是以      低 於證券券面金額發行證券;               溢 價 發行是以     超 過證券券面金額
                        發行證券,      包括時價     發行和中間      價 發行,前     者 係指  按照   市 價 發行證券,後

                        者 係指  按照   證券券面金額和市場           價 之中間    價格  發行證券。值得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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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  目前禁止折      價發行股票       ,亦即在以      折扣方式發行公司債券            時,發行人
                                            價格
                        可 以 低 於券面金額的   意味著債券發行人向投資  發 售 債券,並於承  者預  諾 債券到期後以票面金額償還
                        本金,
                                                                   付了債券利息。
                              這種情況
                          3.   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直接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不借                助 證券承    銷 機構  ,直接向投資人發行證

                        券;間接發行則是指證券發行人與證券承                      銷 機構  訂立承    銷 協 議 , 委託   證券
                        承銷機構    代為發行證券;證券承            銷有包銷和代       銷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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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發行與新股發行

                            設 立發行是指為        設 立股份公司而       進 行的股票發行,         若 發行   失敗  ,則有
                                             50
                                                                       設立後發行股票之行為,
                        可能導致公司不能         設立    。新股發行是指股份公司 改 變股份公司的股本結  構 。新股發行不      影響  公司
                        旨 在 增加
                                         總 額或
                                 公司股本
                        的主


                        (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  體資格的存  廢,僅  涉及公司股本    總額或結    構的變   動。

                            證券的公開發行所          涉 及 層 面廣,證券發行人與投資人間                又 存在資    訊 不

                        對稱的   現 象,在    維護   證券市場的      秩 序 思考   層 面下,各國一般        均 對證券的發
                        行予以行政管理。關於管理              制度,主要有       註冊  制和核准制兩       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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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國《公司法》第        128  條:  「股票不  能折價  發行。  必須按  照面額或  溢價  來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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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國《公司法》第         90  條:  「發行的股份  超過招股  說明書規定的     截止期限尚未募     足的,
                         認股人可以    按照所  繳納  股款並加   算銀行同期存    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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