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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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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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本的證券法
二 戰 後,日本參 考 美國的證券法律 制 度 建 立了 自己 的證券法律 體系 。
1948 年 4 月 13 日日本 頒布《證券交易法》,並於 同年成立證券交易 委員
會。其後,日本證券交易法在 半個多 世紀 的時間裡進行多 次修訂: 1952 年
廢止 證券交易 委員會 ,將其 職 能 移 交 給 大 藏省 理財 局 證券 課 證券交易 審 議
會實施 ; 1953 年修訂證券法 強 化對證券業 者 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入證券
外務員登記制度;
1965 年加強證券法對證券公司資 價 證券的 格的監督,並引 義務, 半 期 報告 、 臨 時 報告 制 度 建
年,證券法擴大有
報告
1971
立;
有 鑑 於 制 定《證券交易法》
未 慮 及 外 國證券業
時 的 時 代 局 限 性,
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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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的 問題 ,於是於 1971 年 制 定了特 別 法《有關 外 國證券業 者 法律》 ;
1981 年開 放金融 機關的公 共債券業務; 1988 年證券法引 入證券期貨交易 制
度、內 部人交易 限制制 度; 1990 年建立大 量持股公開 制度; 1992 年子公司
以及 銀 行間 相互 持有證券的 限制解 禁 ,變更了有 價 證券的定義,明確了公
募 、 私募 得 區別 , 完 善 了資 訊 公開 制 度; 1998 年, 創設 證券投資法人 制
度; 廢止 證券交易所的 集 中義務;股票 買賣 手 續 費 自由 化; 創設 投資 者 保
護基金; 廢止 證券業從業資 格審核制 度,採用 登錄制。
2005 年日本《公司法》修 隨著 日本金融市場的 改,《證券交易法》的 改革 ,《證券交易法》更名為《金融商 相應 條款也得到了修
年,
正;2006
品交易法》,該法
《 信託 業法》、《投資 整 合了 信託 原先 及投資法人 的《證券交易法》、《金融期貨交易法》、 相 關法》、《有 價 證券 相 關投資 顧
問 規 制相 關法》等法律法規;統一了 相 關的法律用 語 , 同時進 一 步 改 善 大
量持股 報告 、公開 買賣 等制度。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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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陳潔,證券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6 年 12 月,頁 48 至 49 。
37
參閱 河本一 郎、大 武泰南 ,證券交易法 概論 ,侯水 平譯 ,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3 月,頁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