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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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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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日本的證券法

                               二 戰 後,日本參      考 美國的證券法律         制 度 建 立了   自己   的證券法律      體系  。
                           1948  年  4  月  13  日日本  頒布《證券交易法》,並於             同年成立證券交易         委員
                           會。其後,日本證券交易法在               半個多    世紀  的時間裡進行多        次修訂:     1952  年

                           廢止  證券交易     委員會   ,將其    職 能 移 交 給 大 藏省    理財  局 證券   課 證券交易     審 議
                           會實施   ;  1953  年修訂證券法      強  化對證券業      者  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入證券
                                                                                外務員登記制度;
                           1965  年加強證券法對證券公司資     價  證券的  格的監督,並引  義務,  半  期  報告  、  臨  時  報告  制  度  建
                                年,證券法擴大有
                                                           報告
                           1971
                           立;
                                   有 鑑 於 制 定《證券交易法》
                                                                                未 慮 及 外 國證券業
                                                              時 的 時 代 局 限 性,
                               同時
                                                                                              37
                           者 的 問題   ,於是於      1971  年  制 定了特  別 法《有關     外  國證券業     者 法律》     ;
                           1981  年開  放金融  機關的公     共債券業務;       1988  年證券法引     入證券期貨交易        制
                           度、內   部人交易     限制制   度;   1990  年建立大   量持股公開      制度;    1992  年子公司
                           以及  銀 行間   相互  持有證券的      限制解    禁 ,變更了有      價 證券的定義,明確了公
                           募 、 私募   得 區別  ,  完  善 了資  訊 公開   制 度;  1998  年,  創設   證券投資法人       制
                           度;  廢止  證券交易所的        集 中義務;股票       買賣   手 續 費 自由   化;  創設   投資  者 保

                           護基金;    廢止  證券業從業資       格審核制     度,採用     登錄制。
                               2005  年日本《公司法》修  隨著  日本金融市場的  改,《證券交易法》的  改革  ,《證券交易法》更名為《金融商  相應  條款也得到了修
                                    年,
                           正;2006
                           品交易法》,該法

                           《 信託  業法》、《投資    整 合了  信託  原先 及投資法人  的《證券交易法》、《金融期貨交易法》、  相 關法》、《有  價 證券  相 關投資  顧
                           問 規 制相  關法》等法律法規;統一了               相 關的法律用      語 , 同時進    一 步 改 善 大
                           量持股   報告  、公開    買賣  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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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陳潔,證券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6  年  12  月,頁  48  至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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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河本一  郎、大  武泰南  ,證券交易法    概論  ,侯水  平譯  ,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3  月,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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