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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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45
和資 訊,維護 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證券發行概述
沒 有明確的 界 定,在對證券發行作出 界 定
證券發行
目 前在中國法律上
時 , 最 大的分
券 募集 與發行,是各國證券法一般規則。中國證券市場開 歧 在於是 否 應 將證券發行與證券 募集 視 為 同 一概念。 區 分證
放 以來,有關法
律法規一直 同時 採用證券 募集 和發行 兩 個用 語 ,但 除 《股票條 例 》對 「 公
開發行 」 作出 釋 義 外 ,其 他 規範性文件中始 終 未 賦予 募集 和發行一確 切 含
義。本書以為其 實 質 應 當是證券權利之 創設 ,即發行人 依照 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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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投資人發 售股票、公司債券及其 他法律 認定證券融資的行為 。
在證券發行關係中,發行人、承 銷 者 、 認 購 者 ( 投資人 ) 法律 地位平
等,發行人發 售 證券以 獲 取投資資金,投資人 讓 渡 資金,取得發行的證
券,並享有證券權利;發行人 認購證券的投資人 銷售證券,取得承 委託 承 銷 機構 承 銷 證券,承 銷 機構 代理發行
人向
銷費
用或
報酬。
(一)證券發行的種類
1. 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 又 稱公 募 發行,是指發行人經 依 法 核准 ,向不特定的 社會
公眾公開發行證券,以及向 累計超過 200 人之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為。
非公開發行, 又 稱 私募 發行,是指僅 限 於特定發行範圍和對象的證券發行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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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強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8 月,頁 4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