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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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47




                               註冊  制  (registration)   是指證券發行人    遵 循 完全   公開  原 則  (full disclosure
                           philosophy)  ,依法將有關證券發行資         訊充分、     客觀地    向發行   審核機    關提示並
                           申請  發行,經     審核機   關 進 行形式要件       審查  合 格 後 予 以 註冊    ,即  可 在規定    時
                                                                                     51
                           間內公開發行證券的          審核制   度。關於證券採         註冊  制之特徵     包括   :
                                                         賦予

                               2.  1.   證券發行的權利是法律所  機構  對申報事項內容僅作形式  ,而非政府  審查  授予 ,而非  ;   實質審查  ;
                                 證券監管
                               3.   強調  公開  原則,  通過強制性資       訊披露    要求發行人      完全  公開公司財務
                                  資訊以及與證券發行           相關的一    切資訊,並對        這些資訊的全面性、          準
                                  確性、   真實性和及      時性負責;

                               4.   強調  事後  審查  和處  罰,通過事後處        罰,懲治造假       、欺詐   者,同時     對
                                  其他發行人也有        強大的    威懾  力。對於證券,證券監管             機構通    過事後
                                  審查  ,如   果申請   人所   註冊  檔內容存在      虛假  、欺詐    人,           追究
                                                                                則將
                                                                                投資
                                  申請  人相應    的法律   責任  。
                               核准制    (Substantive Regulation or Merit Standard)  ,是指證券發行人   依法

                           向發行   審核機    關提  供相   關證券發行資       訊 資 料 後,   由審核機     關 依 法確定該證
                           券是  否 可 以發行的     審核制    度。  審核機    關對於不     符 合發行條件的證券,或對
                           於投資人保      護 有 危 險的   情況  下,不    予 核准  該證券的發行,所以           核准制又     稱
                                                                      52
                           實質管理    原則。關於證券採         核准制    之特徵   包括    :
                               1.   核准制  下,證券發行權利須經證券監管               機構  之實質核准      ;

                               2.   核准制  並不  排除發行人資      訊的公開     披露  ;
                               3.   核准制  規定證券發行的        實  質  條件,   強調  實  質 管理  原  則  (Substantive
                                  Regulation Philosophy)  ;
                               4.   核准制  主張事前與事後監管並          重。

                               依《中國證券法》第           10  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           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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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陳  岱松  ,論證券發行    審核  制度  ,河北法學,    2004  年  12  期,頁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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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陳  岱松  ,論證券發行    審核  制度  ,河北法學,    2004  年  12  期,頁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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