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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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47
註冊 制 (registration) 是指證券發行人 遵 循 完全 公開 原 則 (full disclosure
philosophy) ,依法將有關證券發行資 訊充分、 客觀地 向發行 審核機 關提示並
申請 發行,經 審核機 關 進 行形式要件 審查 合 格 後 予 以 註冊 ,即 可 在規定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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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內公開發行證券的 審核制 度。關於證券採 註冊 制之特徵 包括 :
賦予
2. 1. 證券發行的權利是法律所 機構 對申報事項內容僅作形式 ,而非政府 審查 授予 ,而非 ; 實質審查 ;
證券監管
3. 強調 公開 原則, 通過強制性資 訊披露 要求發行人 完全 公開公司財務
資訊以及與證券發行 相關的一 切資訊,並對 這些資訊的全面性、 準
確性、 真實性和及 時性負責;
4. 強調 事後 審查 和處 罰,通過事後處 罰,懲治造假 、欺詐 者,同時 對
其他發行人也有 強大的 威懾 力。對於證券,證券監管 機構通 過事後
審查 ,如 果申請 人所 註冊 檔內容存在 虛假 、欺詐 人, 追究
則將
投資
申請 人相應 的法律 責任 。
核准制 (Substantive Regulation or Merit Standard) ,是指證券發行人 依法
向發行 審核機 關提 供相 關證券發行資 訊 資 料 後, 由審核機 關 依 法確定該證
券是 否 可 以發行的 審核制 度。 審核機 關對於不 符 合發行條件的證券,或對
於投資人保 護 有 危 險的 情況 下,不 予 核准 該證券的發行,所以 核准制又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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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管理 原則。關於證券採 核准制 之特徵 包括 :
1. 核准制 下,證券發行權利須經證券監管 機構 之實質核准 ;
2. 核准制 並不 排除發行人資 訊的公開 披露 ;
3. 核准制 規定證券發行的 實 質 條件, 強調 實 質 管理 原 則 (Substantive
Regulation Philosophy) ;
4. 核准制 主張事前與事後監管並 重。
依《中國證券法》第 10 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 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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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陳 岱松 ,論證券發行 審核 制度 ,河北法學, 2004 年 12 期,頁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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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陳 岱松 ,論證券發行 審核 制度 ,河北法學, 2004 年 12 期,頁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