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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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43




                               公開  原 則是證券法律        思想  的 核 心 ,對證券法律        制 度的各個     方 面 均 具有
                           指 導  意義。公開      原 則要  求實現    證券市場     訊  息公開,要      求  所公開的企業財
                           務、經   營 狀況   必須  真 實 ,不得有      任何虛假    記載;公開的資         訊 應 當 完整   ,即
                           申請  書、   招 股說明書      (  或稱公開說明書      )   等各類  報告  書的內容必須        依照  法

                           律、法規的要       求 逐項填寫     ,不得故意      隱瞞  或 遺 漏 ; 同時    ,資  訊 公開   應 當及
                           時,即   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             限內向   社會   公布,不得故意        拖延  。
                               公 平原   則是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活               動 中,所有參與        者 都有   平 等的法
                           律 地位  ,其各    項 合法權益能      夠 得到公    平 的保   護 。對發行人而言,就是要有

                             平
                           公
                           任;對證券投資人而言,就是要  的  籌  資  機會  ;對證券經  營機構  獲得公 而言,就是要有公 平的交易  機會  。   平  的交易權利和  責
                               公 正原   則是指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   要在公開、公       平 的基   礎 上,對一     切 被

                           管制對象    給以公    正待遇   ,應當根據法律        授予   的許  可權公   正履   行監管   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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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業經營原則

                               分業經    營原  則是指證券業和        銀 行業、    信託   業、保險業      實 行分業經     營 、

                           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            銀 行、  信託   、保險業務      機構  分 別設   立。  實 行分業經
                           營 ,有  助 於 防止   業務    混 作,  實現  金融業管理的規範化,            降 低銀  行、   信託  和
                           保險業的經
                                     營風險。
                               隨著
                                 42  金融市場的不斷融合,歐盟、美國和日本等發                       達 國家已經     放 棄 分
                           業經  營  ,普遍實行金融業的           混業經   營,混業經      營已成為大      勢所趨。為      此,
                           在 原 則上  實 行分業經     營 的前提下,中國證券法             允 許在國家     另 有特   別 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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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6  條:  「證券  業和銀行業、信託    業、保  險業  實行分  業經
                            營  、分  業  管理,證券公司與     銀 行、信託、保     險業  務  機 構分別設立。國    家 另有規定的     除
                            外。」相同原則,參閱        李東  方,  論證券  監管法律  制度  的基本原則,    北京  大學學  報(哲學社會
                                 ),2001
                            科學版
                            頁  330  。   年  06  期,頁  140  至  141  ;強力,金融法,  高等教育  出版社,  200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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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崔明霞,西方證券法律      制度  的新發展,當代法學,       2000  年  04  期,頁  63  ;強力,金融
                            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8  月,頁  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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