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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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43
公開 原 則是證券法律 思想 的 核 心 ,對證券法律 制 度的各個 方 面 均 具有
指 導 意義。公開 原 則要 求實現 證券市場 訊 息公開,要 求 所公開的企業財
務、經 營 狀況 必須 真 實 ,不得有 任何虛假 記載;公開的資 訊 應 當 完整 ,即
申請 書、 招 股說明書 ( 或稱公開說明書 ) 等各類 報告 書的內容必須 依照 法
律、法規的要 求 逐項填寫 ,不得故意 隱瞞 或 遺 漏 ; 同時 ,資 訊 公開 應 當及
時,即 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 限內向 社會 公布,不得故意 拖延 。
公 平原 則是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活 動 中,所有參與 者 都有 平 等的法
律 地位 ,其各 項 合法權益能 夠 得到公 平 的保 護 。對發行人而言,就是要有
平
公
任;對證券投資人而言,就是要 的 籌 資 機會 ;對證券經 營機構 獲得公 而言,就是要有公 平的交易 機會 。 平 的交易權利和 責
公 正原 則是指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 要在公開、公 平 的基 礎 上,對一 切 被
管制對象 給以公 正待遇 ,應當根據法律 授予 的許 可權公 正履 行監管 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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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業經營原則
分業經 營原 則是指證券業和 銀 行業、 信託 業、保險業 實 行分業經 營 、
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 銀 行、 信託 、保險業務 機構 分 別設 立。 實 行分業經
營 ,有 助 於 防止 業務 混 作, 實現 金融業管理的規範化, 降 低銀 行、 信託 和
保險業的經
營風險。
隨著
42 金融市場的不斷融合,歐盟、美國和日本等發 達 國家已經 放 棄 分
業經 營 ,普遍實行金融業的 混業經 營,混業經 營已成為大 勢所趨。為 此,
在 原 則上 實 行分業經 營 的前提下,中國證券法 允 許在國家 另 有特 別 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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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6 條: 「證券 業和銀行業、信託 業、保 險業 實行分 業經
營 、分 業 管理,證券公司與 銀 行、信託、保 險業 務 機 構分別設立。國 家 另有規定的 除
外。」相同原則,參閱 李東 方, 論證券 監管法律 制度 的基本原則, 北京 大學學 報(哲學社會
),2001
科學版
頁 330 。 年 06 期,頁 140 至 141 ;強力,金融法, 高等教育 出版社, 200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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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崔明霞,西方證券法律 制度 的新發展,當代法學, 2000 年 04 期,頁 63 ;強力,金融
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8 月,頁 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