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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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39




                           在其各   自 市場上的交易並監督其成              員 的活  動 。 自 律 組 織 所作出的規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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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由證券和交易        委員會批准       。
                               聯邦證券法律主要是          由聯   邦證券交易     委員會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28
                           Commission, SEC)   頒布的一  系列成文法      構成。其中      最主要     的是《   1933  年證
                           券法》   (Securities Act of 1933)   和《  1934  年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前  者主要  針對證券發行市場管理而            制定,其立法要         旨在於資
                           訊 公開和   禁止   證券發行的      欺詐  行為;而後      者 主要   針 對 二級   市場管理     制 定,
                           旨 在確立並     維護   證券交易市場的公          正  與 秩  序 。  此外  , 聯  邦 證券法還    包括

                           了:《投資公司法》
                                                                                             顧問
                           法》  (The 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  1970  年證券投資人保  、《  1940  年投資  護法》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1970)  、《公用事業  控股公司法》    (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  1996  年全國證券市場   促進法》     (the 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 of 1996)   以及《  2002  年公  眾公司  會計改革
                           與投資人保      護 法》   (  又 稱為《  薩班  斯  -奧  克斯  利法》,     Sarbanes-Oxle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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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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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各   州制定的證券法規,被稱為《               藍天   法》   (Blue Sky Law)   。藍天
                           法 可 以分  兩 類:一類是       註冊登   記法,規定      凡 在 州 範圍發行的證券,都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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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葉林,證券法第    二章  :證券市場的    監管,資   料來源  :資本市場法     治網  ,http://www.chin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acapitallaw
                            com/article/default.asp?id=23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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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李強,發  達國家證券市場     監管法律的    比較及   借鑒  ,河南  大學學  報(社會科學版    ),2006
                            年  05  期,頁  98  。參閱楊  旭東  ,美、  日、英證券市場的法律      監管及  借鑒  ,當代法學,    1999
                            年  01  期,頁  72  ;強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  8  月,頁  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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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法一方  面突  出了法律對金融市場的        監管,  增加了  公司的上市    成本和  訴訟風險    ;另一方   面
                            也抬高了   美國資本市場的      門檻  ,導致  一些海  外公司對美國證券市場        望而卻步   ,致使紐約證
                            券交易所的    競爭  力下降  。資  料來源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Sarbanes-Oxley_
                            Act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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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  藍天法的  語源已  不甚清晰,    但是  在  1917  年美國  高等法院法  官  McKenna  在  Hall vs. Geig
                            -Jones Co. er  ,242 U.S. 539 (1917)   案件中,  最早  使用  了「藍天」  概念  ,法  官形容某些  出售證
                                                                                        「speculative
                            券的行為,
                                                                                  ,該案
                            schemes which have no more basis   是「行  險僥倖  的投  機伎倆  than so many feet of blue sky  ,其交易的基  礎不過是幾英呎  」)。後來 的藍天」   ( 件以「  藍天案
                            件」而   聞名,  McKenna  法官也被  認為  是這  一詞  彙的作  者。資  料來源  :SEC Law  ,http://ww
                            .
                            htm ( .com/bluesky seclaw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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