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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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37
秩 序 ,保 護 證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而 依 法 進 行監督管理過 程 中與發行
人、投資人、證券商、 仲 介服務 機構 ,以及證券業 自 律 機構 之間產生的 社
會關係。
(三)證券法的地位
證券法的規範對象,決定了證券法在 整 個法律 體系 中的 地位 。一般 認
為證券法屬於民法 別 法。 ( 民商合一 為,證券法是 或商法 ( 民商分立 調 整 證券融資關係之法律規範, 的範 疇,主張證券法是民
)
)
筆 者認
法或商法的特
是證券
信 用關係的行為規範,與
法一 樣屬於金融法的 組成部分。 銀 行法、貨 幣 法、票據法、 信託 法、保險
從 歷史 演 進 而言, 現 代財產權利法律 制 度 體系 均濫觴 於民事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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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基 礎,證券法 自與民法之間存有不 可分割的淵源 關係 。從 現代市場經 濟
的 客觀 存在而言,證券法與民法則分屬不 同 的法律 部門 和 層次 ,有不 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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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重 :民法 調整平 等主 體間的財產關係和人 身關係,是一般商品經 濟關係
的基本法,即民法所 調 整 的財產關係 側 重 於商品經 濟 關係;證券法則 側 重
調 整 市場經 濟體系 中的融資關係, 這 種融資關係不是 簡 單的民間借 貸 融
資,而是 建 立在 現 代資本市場 體系 以及 信 用 制 度中的證券融資,證券法是 適 用角度而言,證券法
部門
法。從法律
專門
資本市場的
法,屬於金融法之
與民法的關係是一般法和特
用 原 則,證券法在 適 用上要 別 法之關係, 於民法。 依 據特 ,民法 別 法 優 於一般法的法律 等主 體 間的財 適
優先
此外
調 整平
產關係和人 身 關係,而證券法僅 調 整 財產關係;民法多為 任 意性規範,而
證券法則有更多的 強 制 性規範;民法是以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公 平實現 為其
追 求目標 ,而證券法不僅注 重 當事人之間的公 平實現 ,更關注證券市場的
整體 安全與效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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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王玫黎 ,通則上的民 商合 一與 各商事 單行法 獨立並行—中國 商事 立法 模式的選擇,政
治與法律, 2006 年第 3 期,頁 122 至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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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 看法,參閱陳潔,證券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6 年 12 月,頁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