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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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37




                           秩 序  ,保  護  證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而              依  法 進  行監督管理過       程  中與發行
                           人、投資人、證券商、            仲 介服務    機構  ,以及證券業       自 律 機構   之間產生的      社
                           會關係。



                           (三)證券法的地位

                               證券法的規範對象,決定了證券法在                   整 個法律    體系   中的  地位   。一般   認
                           為證券法屬於民法     別 法。  (  民商合一  為,證券法是 或商法   (  民商分立  調 整 證券融資關係之法律規範,  的範  疇,主張證券法是民
                                                      )
                                                                        )
                                              筆 者認
                           法或商法的特
                           是證券
                                 信 用關係的行為規範,與
                           法一  樣屬於金融法的        組成部分。         銀 行法、貨   幣 法、票據法、       信託   法、保險
                               從 歷史   演 進 而言,    現 代財產權利法律        制 度 體系   均濫觴    於民事財產權利
                                                                               23
                           之基  礎,證券法      自與民法之間存有不          可分割的淵源       關係    。從  現代市場經      濟
                           的 客觀  存在而言,證券法與民法則分屬不                  同 的法律    部門   和 層次  ,有不    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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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側重   :民法    調整平   等主   體間的財產關係和人          身關係,是一般商品經            濟關係
                           的基本法,即民法所          調 整 的財產關係       側 重 於商品經     濟 關係;證券法則         側 重

                           調 整  市場經   濟體系    中的融資關係,         這  種融資關係不是        簡  單的民間借      貸 融
                           資,而是    建 立在   現 代資本市場      體系   以及  信 用 制 度中的證券融資,證券法是  適 用角度而言,證券法
                                                            部門
                                                                法。從法律
                                      專門
                           資本市場的
                                          法,屬於金融法之
                           與民法的關係是一般法和特
                           用 原 則,證券法在       適 用上要    別 法之關係, 於民法。  依 據特 ,民法  別 法 優 於一般法的法律  等主  體 間的財  適
                                                     優先
                                                                  此外
                                                                              調 整平
                           產關係和人      身 關係,而證券法僅          調 整 財產關係;民法多為           任 意性規範,而
                           證券法則有更多的         強 制 性規範;民法是以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公                     平實現    為其
                           追 求目標   ,而證券法不僅注          重 當事人之間的公         平實現    ,更關注證券市場的
                           整體  安全與效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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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王玫黎  ,通則上的民     商合  一與  各商事  單行法  獨立並行—中國     商事  立法  模式的選擇,政
                            治與法律,    2006  年第  3  期,頁  122  至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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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似  看法,參閱陳潔,證券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6  年  12  月,頁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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