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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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股票的行為。        通 常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之             目 的在於   增加   公司股本,故       又 稱
                        為  增 資發行。    另外   ,上市公司為        調 整  股本結   構  ,也  可通   過  「 股票合   併 」
                        (reverse stock split)   或「股票  拆細  」(stock split-up)   而發行新股,但  此時  並不
                        改 變公司的     總 股本,不具      增 資擴股之     目 的。一般所稱新股發行,              限 於 增 資

                        公開發行新股,        包括配   股和   增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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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股    即向  原股東配售      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在            獲得有關    部門   的批准   後,
                        向其  現 有股   東 提出  配 股 建 議 ,使    現 有股  東 可按   其所持股份的       比例認    購 配售
                        股份的行為,       配 股 集 資具有    實施時    間 短 、 操 作 較 簡 單、成本      較低   等 優點  ,

                              股還是上市公司
                                              改 善 資本結
                        同時配
                                                  75     構 的一種    手 段 。 增 發即上市公司向         全體
                        社會  公眾公開發      售公司股票       。
                            從公司內     部 決 策 角度而言,股份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應 當 由 股 東 大 會
                        對新股種類及       數 額、新股發行        價格  、新股發行的       起止   日期以及向      原 有股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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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新股的種類及         數額等事     項作出決     議  ,並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     。股份公
                        司公開發行新股,必須公             告 新股   招 股說明書和財務        會計   報告  ,並   製 作 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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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  。同時    ,應當由依      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          銷,簽訂承      銷協議,並      同銀  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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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代收股款     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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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令第  30  號)第  12  條規定:
                         向原股   東 配 售 股份  (簡 稱「  配 股」  ), 除 符 合 本 章 第一  節 規定外,  還應  當符  合下  列 規定:  1.
                         擬配  售股份數量不    超過本次   配售股份前股本      總額的  百分之   三十;  2.   控股股  東應當在股  東大
                         會召開前公開     承諾  認配股份的數量;      3.   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    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  東不履行
                         認配股份的    承諾  ,或代  銷期限屆滿    ,原股  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       達到擬配   售數量   百分之  七十
                         的,發行人    應當按照發行     價並加  算銀行同期存    款利息返還    已經認購的股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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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令第  30  號)第  13  條:向不
                         特 定物  件 公開募集股份     ( 簡 稱「  增 發」  ) , 除 符 合  本 章 第一  節  規定外,  還應  當符  合下  列 規
                         定:  1.   最近三個  會計年度加  權平均淨   資產收益   率平均  不低於百分之     六。扣除   非經常性損益
                         後的淨利潤與     扣除  前的  淨利潤相  比,以  低者作為   加權平均淨    資產收益   率的計算依據;      2.   除
                         金融類   企業  外,  最 近 一期  末  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             供 出 售  的金融資
                         產、  借予他人   款項、  委託理  財等財務性投資的       情形;3.   發行  價格應不低於公    告招股意向書
                         前二十個交易     日公司股票    均價  或前一  個交易  日的均價   。
                        7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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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  條。
                        7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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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88  及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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