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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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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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人三類       。
                               關於  城 市商業    銀 行的   暫停  原因   ,發  審委   表示  城 商行和    農 商行   由 於 涉 及
                                                                  86
                           股東人數問題       ,財政   部正   在制定相關政       策  ,故而    暫停  審核  。按照     2006  年
                           新修訂的《公司法》,上市前公司股                   東不得   超過    200  人,  超過該   數的企業

                           不能  核准  上市。    這 與 城 市商業    銀 行的發展     歷程   密切  相 關,   詳 言之,    由信  用
                           社改制   而來的    城 商行內    部 股 東 結 構遺留問題由        來已  久 , 很 多持股人並非        最
                           初 發  起 成立  時 的股   東  ,而是後期      加入  並以上市     賺  取利潤後     迅 速  退 出為  目
                           標。從   目前   3  家上市的    城商行    (  南京銀行、    寧波  銀行、    北京  銀行)   來看,發

                           行審核
                                                        人,
                                                            這其中還不
                                      到 這 些 情況
                                                                                、不利於
                           然人。   前股  東人數均超過         200  會 擔 心 會 對市場產生  包括通  衝擊  過機構  間接持股的  銀 行的有  自
                                 考慮
                                                 ,證監
                           限 監  控 、 導  致 社會  分  配 不公等,     因此  作出   暫停  的決定。      此外  ,發   審委  在
                           2008  年保  薦代表人    培訓  會議上還提出,一般公司             若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也
                           不能  核准  上市,    包括   2006  年《公司法》     頒布前形成      者,亦概不      例外  。
                               第 二 類企業,     控 股股   東 股權存在     凍 結、   質 押 或 控 股股   東 處於   清算  、 涉
                           及 重  大 訴訟  者 ,  因 上述  因素   對引   起 公司的    控 制  權 轉移  而  影響  公司   控  制 權
                           的。  顯然,   這類企業不      符合「權屬      清晰」這     一發行條件,並無         異議。

                               而對於第     三 種類  型 ,股   東 中 包括   有 限 合 夥 企業,發      審委  表示   由 於有  限
                           合 夥 企業不屬於法人或          自 然人,    目 前無法開立證券        帳戶   , 因此  無法   核准  該
                               體上市。
                           類主


                           (三)發行後果及責任承擔

                             1.   股票發行成功


                               股票成    功 發行後,一      方 面 達 到發行人發行股票、           設 立公司或      增加  資本


                           85   參閱  桂衍民,發  審委暫停三  類企業  IPO  審核  ,證券時  報,2008  年  10  月  9  日,資  料來源  :
                            中國證券   網,http://cs.xinhuanet.com/xwzx/02/200810/t20081009_1615986.htm (  最後瀏覽日  :2
                            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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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曾有消息傳  出城商行內部    員工  持股  比例不  得超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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