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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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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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三類 。
關於 城 市商業 銀 行的 暫停 原因 ,發 審委 表示 城 商行和 農 商行 由 於 涉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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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人數問題 ,財政 部正 在制定相關政 策 ,故而 暫停 審核 。按照 2006 年
新修訂的《公司法》,上市前公司股 東不得 超過 200 人, 超過該 數的企業
不能 核准 上市。 這 與 城 市商業 銀 行的發展 歷程 密切 相 關, 詳 言之, 由信 用
社改制 而來的 城 商行內 部 股 東 結 構遺留問題由 來已 久 , 很 多持股人並非 最
初 發 起 成立 時 的股 東 ,而是後期 加入 並以上市 賺 取利潤後 迅 速 退 出為 目
標。從 目前 3 家上市的 城商行 ( 南京銀行、 寧波 銀行、 北京 銀行) 來看,發
行審核
人,
這其中還不
到 這 些 情況
、不利於
然人。 前股 東人數均超過 200 會 擔 心 會 對市場產生 包括通 衝擊 過機構 間接持股的 銀 行的有 自
考慮
,證監
限 監 控 、 導 致 社會 分 配 不公等, 因此 作出 暫停 的決定。 此外 ,發 審委 在
2008 年保 薦代表人 培訓 會議上還提出,一般公司 若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也
不能 核准 上市, 包括 2006 年《公司法》 頒布前形成 者,亦概不 例外 。
第 二 類企業, 控 股股 東 股權存在 凍 結、 質 押 或 控 股股 東 處於 清算 、 涉
及 重 大 訴訟 者 , 因 上述 因素 對引 起 公司的 控 制 權 轉移 而 影響 公司 控 制 權
的。 顯然, 這類企業不 符合「權屬 清晰」這 一發行條件,並無 異議。
而對於第 三 種類 型 ,股 東 中 包括 有 限 合 夥 企業,發 審委 表示 由 於有 限
合 夥 企業不屬於法人或 自 然人, 目 前無法開立證券 帳戶 , 因此 無法 核准 該
體上市。
類主
(三)發行後果及責任承擔
1. 股票發行成功
股票成 功 發行後,一 方 面 達 到發行人發行股票、 設 立公司或 增加 資本
85 參閱 桂衍民,發 審委暫停三 類企業 IPO 審核 ,證券時 報,2008 年 10 月 9 日,資 料來源 :
中國證券 網,http://cs.xinhuanet.com/xwzx/02/200810/t20081009_1615986.htm ( 最後瀏覽日 :2
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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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曾有消息傳 出城商行內部 員工 持股 比例不 得超過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