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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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行人的行業 地位 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 營環境 已經或將發生 重大
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 續盈 利能 力構 成重大不利 影響 ;
3. 發行人在用的商 標、專利、 專有技術 、特許經 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 技
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 重大不利變化的 風險;
4. 發行人 最近 1 年的 營業收 入或淨利潤對關 聯方 或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
客戶存在 重大依賴;
5. 發行人 最近 1 年的 淨利潤主要來 自合併財務 報表範圍以 外的投資收
益; 能對發行人持 續盈 利能 力構 成重大不利 影響 的情形。
其他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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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的其他條件
《 辦 法》對於發行人 註冊 資本的 繳 納 、發行人的股權是 否 清 晰 、發行
人主 營 業務 限制 、發行人資產 完整程 度、是 否 具有 完 善 的公司 治 理結 構 、
內部控制制 度以及資金管理 制度和規範的 會計工 作、發行人的人 員 ( 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實際 控制人等 ) 的變化、是 否存在 影響 經營的擔保、 訴訟 以
及仲裁等重大事 項等,都 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此外 申請 ,根據《 深圳 證券交易所 應符合: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2. 公司股本 5.11 條規定, 總 額不
股票已公開發行;
發行人
在創業板上市
1.
少於人民
總額超過人民
為
幣
4
公司股本 幣 3000 萬元 ;3. 公開發行的股份 億元 的,公開發行股份的 達到公司股份 比例 總數的 10% 25% 以上; 以上; 4.
公司股 東人數不少於 200 人; 5. 公司 最近 3 年無 重大違法行為,財務 會計
報告 無虛假 記載; 6. 本所要 求的其 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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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15 條至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