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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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發行人的行業     地位  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            營環境    已經或將發生       重大
                               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            續盈  利能  力構   成重大不利     影響   ;
                            3.   發行人在用的商      標、專利、      專有技術     、特許經     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      技
                               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          重大不利變化的         風險;

                            4.   發行人  最近   1  年的  營業收   入或淨利潤對關        聯方  或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
                               客戶存在     重大依賴;
                            5.   發行人  最近   1  年的  淨利潤主要來      自合併財務      報表範圍以      外的投資收
                               益;     能對發行人持      續盈  利能   力構  成重大不利      影響  的情形。

                              其他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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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發行人的其他條件

                            《 辦 法》對於發行人         註冊  資本的    繳 納 、發行人的股權是          否 清 晰 、發行
                        人主  營 業務   限制  、發行人資產        完整程   度、是    否 具有  完 善 的公司     治 理結  構 、
                        內部控制制      度以及資金管理        制度和規範的       會計工   作、發行人的人        員 (  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實際    控制人等     )   的變化、是   否存在    影響  經營的擔保、       訴訟  以

                        及仲裁等重大事        項等,都    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此外  申請 ,根據《  深圳  證券交易所  應符合: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2.   公司股本 5.11  條規定,  總 額不
                                                           股票已公開發行;
                        發行人
                                   在創業板上市
                                                         1.
                        少於人民
                                總額超過人民
                                                                               為
                                              幣
                                                 4
                        公司股本    幣  3000  萬元  ;3.   公開發行的股份 億元  的,公開發行股份的  達到公司股份  比例  總數的 10%  25%  以上; 以上;  4.
                        公司股   東人數不少於        200  人;  5.   公司  最近  3  年無  重大違法行為,財務        會計
                        報告  無虛假   記載;    6.   本所要  求的其  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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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15  條至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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