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7 - 中國金融法
P. 477

第  5  章 證券法       467




                           公司,   且只   能採用公開發行的         方 式發行    可轉換    公司債券;第       三 , 附 有 轉換
                                                                                     114
                           期限,即權利行使期          限,最短     期限為    1  年,  最長  期限為    6  年   ;第  四,預
                                                           115
                           先約  定可轉換    公司債券的      轉股價格       ;第  五,可轉換      公司債券     每張面值     100
                           元 ,債券利     率由  發行公司與主承         銷 商 協 商確定,但必須         符 合國家的有關規

                           定。投資人      可 以 依 據 自己   的 判 斷決定是     否 依 據 約 定條件     轉換  債券屬性,      增
                           加了選擇    的可能,有      助於其   避免   投資  風險。
                                                                                  116
                               上市公司發行       可轉換    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條件有               兩 個   :第一,     應 具
                           備發行公司債券的         實 質 要件;第      二 , 應 具備證券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股票的

                                              會核准
                           條件,並
                               中國證券市場  報中國證監  目前唯一一支發行人  。     未發行     A  股的  可轉換   債券   「茂煉   轉
                                             117
                           債」(125302  ,S.Z.)   ,在  轉 債存   續期間,其發行人中國            石化廣   東 茂名 煉油
                           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  下稱  茂煉  公司  )   未能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             導致轉
                           債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產生             糾紛   。
                               1999  年  7  月,茂煉  公司發行了     總額   15  億元  、期  限  5  年 (1999  年  7  月  28
                           日至   2004  年  7  月  27  日)   的可轉換  公司債券,即   「茂煉    轉債」。茂煉       公司表
                           示,  由於未能在      茂煉  轉債存   續期間發行       A  股股票,    茂煉  轉債將於      2004  年  7

                           月  28  日起停止交易,並於         同日摘牌     。未回售    予公司的     茂煉  轉債將於到期日
                                 公司  贖回,贖回價格        為  118.5  元/張 (不扣稅   )。
                           全部由


                           114
                            參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              15  條。
                           115
                            轉股  價格是指可轉    換公司債券轉     換為每股股份所     支付  的價格,一般     是以發行可轉    換公司債
                            券前一   個月上市公司股票的       平均價  格為基  準,上   浮一定  幅度作為轉股    價格。參閱《上市公
                            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         22  條。
                           116
                            參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              14  條:  「公開發行可轉  換公司債券的公司,       除應  當
                            符合本章第一     節規定外,    還應  當符  合下  列規定:  1.   最近三個  會計年度加  權平均淨  資產收益
                            率平均   不低於百分之    六。扣除   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          扣除  前的  淨利潤相  比,以  低者作
                            為加權平均淨     資產收益   率的計算依據;     2.   本次發行  後累計公司債券    餘額不  超過最  近一期   末
                            淨資產額的    百分之   四十;  3.   最近三個  會計年度實現的年    均可分  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        1  年
                            的利
                                     款所稱可轉
                                                                                   得知發行可轉
                            件可以轉  息。前 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由法文「  換公司債券,  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  應當符  合本章第一  節規定」  間內依據約定的條  換公
                            司債  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之相關規定。
                           117
                            參閱  曾洋  ,證券法學,    南京大學出版社,      2008  年  10  月,頁  111  。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