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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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63




                           (四)發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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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行股票作出決議

                               發行人    董 事 會應  當 依 法就本    次 股票發行的具        體方  案 、本   次募集    資金使

                           用的  可 行性及其     他 必須明確的事        項 作出決   議 ,並提    請 股 東 大 會批准     。決  議
                           至 少應  當 包括   下 列 事 項 :(1)   股票的種類和      數量   ;(2)   發行對象;    (3)  價格區
                           間或定   價方  式;   (4)   募集  資金用  途;(5)   發行前  滾存利潤的分       配方   案;(6)   決
                           議的有  項。     (7)   對董事會辦   理本   次發行具    體事宜的授權;        (8)   其他必須明確
                                 效期;
                           的事

                             2.   發行保薦申請


                               發行人    應 當 按照  中國證監     會 有關規定     制 作 申請   文件,    由 保 薦 人保   薦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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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中國證監     會申   報  。
                               保 薦 人保   薦 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           創 業 板 上市,    應 當對發行人的成         長 性
                           進 行 盡職調    查 和 審 慎 判 斷並出具      專 項 意見。發行人為         自 主 創 新企業的,還
                                                                      100
                           應當在   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             自主創新能      力   。
                               保 薦 人出具有     虛假   記載、   誤 導 性 陳 述或    重 大 遺 漏 的發行保     薦 書 者 ,保
                           薦 人以不   正 當 手 段 幹 擾 中國證監       會 及其發行     審核委員會審核工         作 者 ,保   薦
                                                       蓋 章 係 偽 造 或變
                                            員 的 簽 名、
                           人或其
                                                                       造 者 ,或不
                                 相 關 簽 名人
                                                                          101     履 行其   他 法定  職
                           責者,依照     《證券法》和保        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
                                         102
                             3.   核准發行
                               中國證監     會創  業 板 發行   審核委員會      具 體 負 責 審核   ,並   由 中國證監     會依

                           法對發行人的發行         申請   作出  予 以 核准   或不  予 核准   的決定,並出具         相 關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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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29  條及第  30  條。
                           99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31  條。
                           100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32  條。
                           10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92  條。
                           102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33  條、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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