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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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目的,    另一方面亦涉及相關後            續權利義務的承擔,主要             包括  :
                                                      87
                            (1)   經營與投資    風險的承擔       。股票    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            營與收益的
                                變化,    由 發行人    自 行 負 責  ; 由此  變化引    致 的投資    風 險,   由 投資  者
                                自 行  負 責 。發行人基於其         自 主發行行為而承擔經           營 風 險,投資人

                                基於其投資行為而承擔投資               風 險,  均  是 因 為 這兩   種行為的民事法
                                律行為本     質 而使然,     實施   某種民事行為,就必須            準 備承擔    相應  的
                                法律後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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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  資金的    正確使用      。不  正確使用公開發行股票所             募集   資金或   導
                            (2)
                                致
                                  :第一,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
                                次  公司  設  立不成或    損害  投資人利益,必須   募集   資金,必須 加  以  限制  ,  包  含  三  個  層
                                                                                 按照
                                                                                        股說明
                                                                                      招
                                書所  列  資金用   途  使用;第     二 , 改 變 招  股說明書所      列 資金用    途  ,必
                                須經股    東 大 會  作出決   議 ;第   三 , 擅 自改   變用  途  而  未 作 糾 正者  ,或
                                未 經股   東 大 會認可者     ,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公開
                                發行新股。



                          2.
                            股票發行不成功
                            股票發行不成        功 的後   果  ,一  方  面在於無法     達  到發行人發行股票的           目
                        的;  另一方面會引起相關法律             責任  的承擔    問題  ,詳述如下:
                                                              89  。撤銷「發行     核准  決定   」是中國
                            (1)
                                                      責任
                                撤銷發行
                                               的法律
                                         核准時
                                                          承擔
                                證監  會  或國務   院  授 權的  部門   對已作出     核准  證券發行的決定,發           現
                                不 符  合法定條件或法定         程  式 時 所採取的一種行政處理            措  施 。具  體
                                來  講  , 撤  銷 發行  核准  決定後,第一,         尚  未  發行證券    者  ,  停 止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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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上市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令第  32  號)第  7  條:
                         「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核准  ,不  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
                         價值  或投資  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       判斷  或保證。股票依法發行       後,因發行人經      營與收益的    變
                         化引  致的投資   風險  ,由投資  者自  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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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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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26  條。關於「不符    合法定條   件或法定   程式」  者,包   含
                         行政規   章 等 程序事  項。另參閱    朱謙  ,法律科學    - 西北  政法學院學   報 , 2003  年  05  期,頁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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