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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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 另一方面亦涉及相關後 續權利義務的承擔,主要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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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營與投資 風險的承擔 。股票 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 營與收益的
變化, 由 發行人 自 行 負 責 ; 由此 變化引 致 的投資 風 險, 由 投資 者
自 行 負 責 。發行人基於其 自 主發行行為而承擔經 營 風 險,投資人
基於其投資行為而承擔投資 風 險, 均 是 因 為 這兩 種行為的民事法
律行為本 質 而使然, 實施 某種民事行為,就必須 準 備承擔 相應 的
法律後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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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資金的 正確使用 。不 正確使用公開發行股票所 募集 資金或 導
(2)
致
:第一,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
次 公司 設 立不成或 損害 投資人利益,必須 募集 資金,必須 加 以 限制 , 包 含 三 個 層
按照
股說明
招
書所 列 資金用 途 使用;第 二 , 改 變 招 股說明書所 列 資金用 途 ,必
須經股 東 大 會 作出決 議 ;第 三 , 擅 自改 變用 途 而 未 作 糾 正者 ,或
未 經股 東 大 會認可者 ,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公開
發行新股。
2.
股票發行不成功
股票發行不成 功 的後 果 ,一 方 面在於無法 達 到發行人發行股票的 目
的; 另一方面會引起相關法律 責任 的承擔 問題 ,詳述如下:
89 。撤銷「發行 核准 決定 」是中國
(1)
責任
撤銷發行
的法律
核准時
承擔
證監 會 或國務 院 授 權的 部門 對已作出 核准 證券發行的決定,發 現
不 符 合法定條件或法定 程 式 時 所採取的一種行政處理 措 施 。具 體
來 講 , 撤 銷 發行 核准 決定後,第一, 尚 未 發行證券 者 , 停 止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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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上市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令第 32 號)第 7 條:
「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核准 ,不 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
價值 或投資 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 判斷 或保證。股票依法發行 後,因發行人經 營與收益的 變
化引 致的投資 風險 ,由投資 者自 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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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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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26 條。關於「不符 合法定條 件或法定 程式」 者,包 含
行政規 章 等 程序事 項。另參閱 朱謙 ,法律科學 - 西北 政法學院學 報 , 2003 年 05 期,頁
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