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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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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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    會依  法核准    發行,並對發行人股票發行              進行監督管理        。
                               為規範在中國       境 內 首 次 公開發行股票並在           創 業 板 上市,《     辦 法》規定
                           發行人   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            創業板上市的具        體條件,     詳述如下。




                           (一)發行人條件
                                                                            95
                               發行人   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應當符合下      列條件     :
                                                                                限公司。有
                               1.   發行人是  按原  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        3  變更為股份有      限公司   者,持    限責任
                                                                 年以上的股份有
                                                        折股整體
                                  公司
                                                                                           續經營
                                           帳面淨資產值
                               2.   時間可以從有     限責任   公司成立之日  需要,  起計算。            設置  了兩項定量
                                                                   創業板對發行人
                                  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
                                  業績指標,以       便發行   申請   人選擇   :最近     2  年連續盈   利及   淨利潤   累計
                                  不少於    1,000  萬元  ,且持續增長      ;或   最近   1  年盈利,   且淨利潤不      少
                                  於  500  萬元  ,最近   1  年營業收    入不少於     5,000  萬元  ,最近   2  年營業
                                  收入增長率      均不低於     30%  。淨利潤以     扣除非經常性       損益前後     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3.   最近  一期  末淨資產不    少於   2,000  萬元  ,且不存在    未彌補   虧損   。
                               4.   發行後股本   總額不    少於  3,0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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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條件

                               《辦法》規定,發行人           應當具有持      續盈   利能  力,不存在下       列情  形:
                               1.   發行人的經    營模   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              構 已經或將發生        重  大變
                                  化,並對發行人的持          續盈   利能  力構  成重大不利      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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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9  條,中國證  監會依據發行人
                            提供的申請檔     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核准  ,不  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       價值  或對投資
                            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
                            資風險   ,由投資   者自  判斷  或保證。股票依法發行      後,因發行人經      營與收益的    變化引  致的投
                                            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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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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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並在創業板    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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