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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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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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的, 由證券交易所決定 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 公司有 重大
違法行為,經 查實 後果嚴重者 ;(2) 公司 情況 發生 重大變化不 符合公司債券
上市條件,在 限期內 未能消除者 ;(3) 公司債券所 募集 資金不 按照核准 的用
途使用,在 限期內 未能消除者 ;(4) 未按照 公司債券 募集辦 法履行義務,經
查實 後果嚴重者 ;(5) 公司 最近 2 年連續 虧損 ,在 限期內 未能消除者 。另一
類是當公司 解 散 或被宣 告 破 產 時 , 由 證券交易所 終 止 其公司債券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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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而無 需另 行決定 。
3. 暫停、終止上市的後果
從形式角度而言,證券交易所決定 暫停 或 終 止 證券上市交易 者 , 應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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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
從 實體 角度分析, 暫停 上市、 終 止 上市的直接後 果 就是 相 關股票或債
券無法 繼續 公開上市交易,直接 影響 到其融資 目 的是 否 能 夠實現 ;間接後
果 則在於對上市公司的 信 譽 ,投資 者 的投資 信 心 以及 未 來市場 預 期有 著 巨
大的 影響 。 因此 ,證券交易所對於決定 暫停 或 終 止 上市必須 極 為 審 慎 ;而
相 關公司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 予 上市、 暫停 上市、 終 止 上市決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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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亦可 以向證券交易所 設立的 覆核機構申請 覆核 。
二、上市公司資訊公開
在證券市場發展的 最初階段 , 自 願 性資 訊披露 占據主 導 地位 。 披露 什
麼 資 訊 、 何 時 披露 、對 誰 披露 完全由 公司 自身 決定。 傳 統 信 奉 的監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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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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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61 條第 2 項。
148 參閱《 虧損 上市公司暫 停上市和 終止上市實 施辦法》 (證監發[2001]147 號)第 3 條:證券交
易所依法 決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暫 停、恢復 或終止上市。證券交易所 應在作出上 述決 定後兩
個工 作日內, 報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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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6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