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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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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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之一的,     由證券交易所決定          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1)   公司有  重大
                           違法行為,經       查實  後果嚴重者      ;(2)   公司  情況  發生  重大變化不     符合公司債券
                           上市條件,在       限期內   未能消除者      ;(3)   公司債券所    募集   資金不   按照核准     的用
                           途使用,在     限期內    未能消除者      ;(4)   未按照  公司債券     募集辦   法履行義務,經

                           查實  後果嚴重者      ;(5)   公司  最近  2  年連續  虧損  ,在   限期內   未能消除者      。另一
                           類是當公司      解 散  或被宣   告  破 產  時 , 由  證券交易所      終  止 其公司債券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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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而無    需另  行決定      。

                             3.   暫停、終止上市的後果

                               從形式角度而言,證券交易所決定                  暫停   或 終 止 證券上市交易        者 , 應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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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時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
                               從 實體   角度分析,      暫停  上市、    終 止 上市的直接後       果 就是   相 關股票或債
                           券無法   繼續   公開上市交易,直接           影響  到其融資     目 的是   否 能 夠實現    ;間接後
                           果 則在於對上市公司的           信 譽 ,投資    者 的投資    信 心 以及   未 來市場   預 期有   著 巨
                           大的  影響  。 因此   ,證券交易所對於決定            暫停   或 終 止 上市必須     極 為 審 慎 ;而
                           相 關公司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                 予 上市、    暫停  上市、    終  止 上市決定不服
                                                                          149
                           的,  亦可  以向證券交易所        設立的    覆核機構申請       覆核    。





                           二、上市公司資訊公開

                               在證券市場發展的          最初階段    , 自 願 性資    訊披露   占據主    導 地位   。 披露  什
                           麼 資 訊 、 何 時 披露   、對   誰 披露  完全由    公司  自身   決定。    傳 統 信 奉 的監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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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60  條。
                           14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61  條第  2  項。
                           148  參閱《  虧損  上市公司暫  停上市和  終止上市實   施辦法》   (證監發[2001]147  號)第  3  條:證券交
                            易所依法   決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暫        停、恢復   或終止上市。證券交易所         應在作出上    述決  定後兩
                            個工  作日內,   報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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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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