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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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公司    21,876  元。
                            庭審中,     旭光彩   公司稱:該公司在          2007  年與張志雲有買賣         衣架  和雜品
                        的 合 同關係;     張 志 雲 將 旭光彩     公司的名稱列       印 在支票    收 款人  位 置 後將支票
                        交給了旭光彩       公司。

                            新 錦  有發公司稱:       因  為新  錦  有發公司和      張 志  雲 之  間 有  買賣  衣架  的  協
                        議 ,支票是支付       貨 款的保證,但是當時沒有              填 收 款人。不     填 收 款人是行     業
                        慣 例 , 因 為 張 志 雲 停 止 供 貨 所以沒有兌現支票,不              清楚   張 志 雲 在 收 款人   填
                        寫旭光彩    公司名稱的      情況  。

                                                                                    10
                            訴訟
                                                                                            日
                                                                                       月
                                                  張志雲、新
                                 ,三方約定:
                        達 成 協議  中,   旭光彩   公司、  1.   新 錦 有發公司將  錦有發公司  曾於   2008  年  殘 品和  27 滯 銷
                                                                張 志 雲 所 供 貨 物中的
                        品於   2008  年  11  月  10  日之前  退給張  志雲,張志雲不得        拒收;2.    退貨後,新
                        錦 有發公司與      張 志 雲核   實 該公司應付      張 志 雲 的 貨 款金額,新       錦 有發公司於
                        2008  年  11  月  30  日前將應付  貨款交付     張志雲。同時,        張志雲、旭光彩        公司
                        將票面金額為       21,876  元和  10,931  元的支票交還新      錦有發公司;       3.   新錦有發
                        公司將   退 貨 後的   貨 款交付    張 志 雲 並到   帳 後,   旭光彩   公司   撤回  對新   錦 有發公
                        司的  起訴;4.    各方  再無其他     爭執。

                            旭光彩    公司與新    錦有發公司後來         確認協議    中第    1  項退貨的事情      已經  解
                                     第  2  項核實貨    款發  生爭議。旭光彩        公司稱,     因為新    錦有發公
                        決,但各方對
                                   很早
                                                                           再進
                                                         已經無存
                                            進 的 貨 , 庫房
                        司所
                                                                  貨 ,現在
                        現在的價  退 的是 格 。而新  以前 錦 有發公司的   退 貨再  退 還 給 廠 家 只 能按    新 貨 ,應該    按 照
                                                                                          按 照
                                                                               爛 貨 處 理。
                        現在的價     格  計 算 , 退 貨  款應為    11,569  元 , 旭光彩   公司應該     再 支付    21,238
                        元。新   錦有發公司稱,新         錦有發公司      退的貨是      2008  年年  初進  的。新   錦有發
                        公司當   初 和 張 志 雲 的 合 同中有約定        滯 銷 品和   殘 次 品應當及時      清退   。應該   按
                        照  當時的   進  價 計  算 退  貨貨  款為   14,937.50  元  ,新  錦  有發公司應該      再 支付
                        17,869.50  元。雙方還    確認:    貨物是   退給張    志雲,不是      退給旭光彩      公司。   退
                        貨款應該由新       錦有發公司和       張志雲結算     。
                            一 審 法 院判決    認定:新     錦 有發公司簽發的支票法定記載                事項   齊 全 ,應

                        屬有效票據。新        錦有發公司對其簽發的有效支票應當承                    擔保證付款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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