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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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廣東 省深圳 市賽格進 出口公司 ( 以下 簡稱賽格公司 ) 因與被 告中國
農業銀 行無 錫市郊區支行 ( 以下 簡稱郊區農行) 發生票據承兌 糾紛 ,向 處無
錫市中級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
原告 賽 格 公司 訴 稱: 我 公司持由被 告 加 蓋 銀 行匯票專用 章 並承 諾 到期
付款的 銀 行承兌有效匯票向被 告收 款時,被 告 無理 拒 付。請求 判 令 被 告 支
付票面所載金額 1,100 萬 元 和 截 至 1998 年 3 月 17 日的 延 期付款利 息
元,並承
1,239,480 被告郊區農行未答辯。 費。
擔本案訴訟
月
1
年
人 深圳
工貿
總
案外
有 限 公司和無
市 聯京
公司根據與 江蘇 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 院經審理查明: 1996 錫 市 北 塘恒昌車輛 22 日, 原告 貿易 賽格
公司 ( 以下 簡稱恒昌 公司 ) 簽訂的代理進口摩托車 發動機總成協定,對 外開
立了 信用證。為此, 恒昌 公司 按照約定簽發了金額分別為 450 萬元和 650
萬元,到期日分別為同 年 11 月 16 日、 12 月 16 日, 收款人 均為賽格公司的
兩張銀 行承兌匯票, 均為被 告郊區農行承兌。
這兩 張銀 行承兌匯票,被 恒昌 公司在交付 給原告 賽 格 公司前 遺 失。 恒
昌公司 曾於 1996 年 8 月 2 日在《 南方日 報》登報聲 明匯票作 廢,又於同 年
9 月 2 日向無 錫市郊區人民法 院申請公示 催告 。無 錫市郊區人民法 院於當 天
通知 被 告 郊 區 農 行 停 止 支付。在法律規定的公示 催告 期 屆 滿 時, 恒昌 公司
未向無
賽 格 公司的,是
給原告
公司後來交付
恒昌 錫市郊區人民法 院申請除權判決 。 遺 失的 銀 行承兌匯票 第 一 聯
(此聯由承兌行支付票款時作 借方憑證 )影本和被 告郊區農行於 1996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 說明函。在 銀行承兌匯票 第一聯影本上的匯票簽發人簽 章欄
內,加 蓋 了 郊 區 農 行的匯票專用 章 ,但是沒有 恆昌 公司的簽 章 。 郊 區 農 行
說 明 函 的內容是:由於 銀 行承兌匯票被出票人 遺 失,出票人已 登報聲 明作
廢 , 因 此同意在 遺 失匯票的 底聯 影 本上加 蓋 本行匯票專用 章 ,作為 收 款人
向本行 收 款的有效依據;匯票到期後, 收 款人 必須 派 員憑此 影 本 結算 票面
款 項 。 賽 格 公司 按影 本記載的日期,在到期後持上述 遺 失匯票 第 一 聯 的 影
本向 郊區農行提示付款時, 遭到郊區農行拒付, 因此提 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