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中國金融法
P. 428

418




                            原告  廣東   省深圳   市賽格進     出口公司      (  以下  簡稱賽格公司     )   因與被  告中國
                        農業銀   行無   錫市郊區支行        (  以下  簡稱郊區農行)     發生票據承兌       糾紛   ,向  處無
                        錫市中級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      。
                            原告  賽 格 公司   訴 稱:   我 公司持由被      告 加 蓋 銀 行匯票專用       章 並承   諾 到期

                        付款的   銀 行承兌有效匯票向被            告收  款時,被     告 無理  拒 付。請求      判 令 被 告 支
                        付票面所載金額          1,100  萬 元  和 截  至  1998  年  3  月  17  日的  延 期付款利  息
                                 元,並承
                        1,239,480  被告郊區農行未答辯。       費。
                                         擔本案訴訟

                                                                            月
                                                                           1
                                                                        年
                                       人 深圳
                                                     工貿
                                                                                            總
                                   案外
                                                         有 限 公司和無
                                              市 聯京
                        公司根據與  江蘇  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        院經審理查明:        1996  錫 市 北 塘恒昌車輛 22  日,  原告 貿易  賽格
                        公司   (  以下  簡稱恒昌   公司  )   簽訂的代理進口摩托車          發動機總成協定,對          外開
                        立了  信用證。為此,        恒昌   公司  按照約定簽發了金額分別為                450  萬元和   650
                        萬元,到期日分別為同           年  11  月  16  日、  12  月  16  日,  收款人  均為賽格公司的
                        兩張銀   行承兌匯票,       均為被    告郊區農行承兌。
                            這兩  張銀   行承兌匯票,被        恒昌   公司在交付      給原告    賽 格 公司前    遺 失。  恒
                        昌公司   曾於   1996  年  8  月  2  日在《  南方日  報》登報聲     明匯票作     廢,又於同     年

                        9  月  2  日向無  錫市郊區人民法      院申請公示      催告  。無   錫市郊區人民法        院於當   天
                        通知  被 告 郊 區 農 行 停 止 支付。在法律規定的公示               催告   期 屆 滿 時,   恒昌  公司
                        未向無

                                                    賽 格 公司的,是
                                              給原告
                                公司後來交付
                            恒昌  錫市郊區人民法      院申請除權判決        。       遺 失的   銀 行承兌匯票      第 一 聯
                        (此聯由承兌行支付票款時作               借方憑證    )影本和被      告郊區農行於        1996  年  8
                        月  28  日出具的   說明函。在      銀行承兌匯票       第一聯影本上的匯票簽發人簽               章欄
                        內,加   蓋 了 郊 區 農 行的匯票專用         章 ,但是沒有      恆昌  公司的簽     章 。 郊 區 農 行

                        說 明 函 的內容是:由於         銀 行承兌匯票被出票人           遺 失,出票人已        登報聲   明作
                        廢 , 因 此同意在     遺 失匯票的     底聯   影 本上加    蓋 本行匯票專用       章 ,作為    收 款人
                        向本行   收 款的有效依據;匯票到期後,                收 款人   必須  派 員憑此    影 本 結算   票面
                        款 項 。 賽 格 公司   按影   本記載的日期,在到期後持上述                 遺 失匯票    第 一 聯 的 影

                        本向  郊區農行提示付款時,            遭到郊區農行拒付,          因此提    起訴訟   。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