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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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17
本 案 並不存在 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 10 條規定的 情況 。
《票據法》 第 10 條規定:「票據的簽發、 取得和轉讓,應當 遵循誠實信 用
的 原 則,具有 真實 的交 易 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 取 得, 必須給 付對
價,即應當 給 付票據 雙 方當 事 人認可的相對應的 代 價。」本 案 中, 張 志 雲
欠旭光彩 公司 貨款, 張志雲在新 錦有發公司出具的 00820913 號支票上將 旭
光彩 公司 補 記為 收 款人後將支票交 給 旭光彩 公司以 償 付 貨 款。《票據法》
第 10 條規定,並不要求票據的最 終持票人與出票人之 間有真實 交易關係,
只需票據 流轉時其前後 手之間有真實 的交 易關係即可。
銀 行付款,
公司具
備
情況
像不相 旭光彩 符 為由 公司憑本 退 票,已構成 案 支票要求 拒 絕 付款,在此 銀 行以 下持票人 電 子清 算資 訊 與支票 影
旭光彩
行使追索權的法定的條件。
綜上分 析,本 案一、 二審法院的判決 完全正確 。
(四)未盡問題
本 案 中,有兩個 問題值 得 進 一 步 探討 :其一,中國票據法只對 空 白 支
票的 情況 做 出了規定,而 未 對 空 白 匯票 進 行規定;其 二 , 雖 然本 案 不存在
情況
,但票據權利的
虛 假 交 易 關係和 虛 假 對價關係的 值得探討 。 取 得是否 必須 基 於 真
實交易關係和對價關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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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據承兌糾紛案
(一)案情概要
原告 :廣東 省深圳 市賽格進 出口公司。
被告:中國 農業銀 行無 錫市郊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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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 報》1999 年第 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