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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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17




                               本 案  並不存在    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   10  條規定的    情況  。
                           《票據法》     第  10  條規定:「票據的簽發、            取得和轉讓,應當         遵循誠實信      用
                           的 原 則,具有     真實  的交   易 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                取 得,  必須給    付對
                           價,即應當      給 付票據   雙 方當   事 人認可的相對應的          代 價。」本     案 中,   張 志 雲

                           欠旭光彩    公司  貨款,    張志雲在新      錦有發公司出具的          00820913  號支票上將     旭
                           光彩  公司  補 記為   收 款人後將支票交         給 旭光彩    公司以   償 付 貨 款。《票據法》
                           第  10  條規定,並不要求票據的最            終持票人與出票人之           間有真實     交易關係,
                           只需票據    流轉時其前後       手之間有真實       的交  易關係即可。

                                                         銀 行付款,
                                                                                         公司具
                                                                                               備
                                                                     情況
                           像不相  旭光彩  符 為由  公司憑本 退 票,已構成  案 支票要求  拒 絕 付款,在此  銀 行以 下持票人 電 子清  算資  訊 與支票  影
                                                                                  旭光彩
                           行使追索權的法定的條件。
                               綜上分   析,本    案一、   二審法院的判決        完全正確     。

                           (四)未盡問題

                               本 案 中,有兩個      問題值    得 進 一 步 探討   :其一,中國票據法只對              空 白 支

                           票的  情況  做 出了規定,而        未 對 空 白 匯票   進 行規定;其       二 , 雖 然本   案 不存在
                                                          情況
                                                              ,但票據權利的
                           虛 假 交 易 關係和    虛 假 對價關係的  值得探討    。                取 得是否   必須   基 於 真
                           實交易關係和對價關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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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票據承兌糾紛案



                           (一)案情概要

                               原告  :廣東    省深圳   市賽格進     出口公司。
                               被告:中國      農業銀   行無  錫市郊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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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公      報》1999  年第  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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