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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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13
的,還應 審查 其身分證件是否在支票背面「 收 款人簽 章 」 處註 明身分證件
名稱、 號碼及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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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一)案情概要
上訴人 (原審 被告) 北京 新錦有發 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 訴人 (原審原告 ) 北京 旭光彩科 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北京 新錦有發 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 簡稱新 錦有發公司 ) 因與被上
訴人北京 旭光彩科 技有限公司 ( 以下 簡稱旭光彩 公司 ) 票據付款請求權 糾紛
一案,不 服北京 市海澱區人民法 院 (2008) 海民初字第 28498 號民事判決 ,
向北京 市第 二中級人民法 院提起上訴。
一 審 法 院審 理 查 明:新 錦 有發公司與 張 志 雲 之 間 有 買賣 衣架 2008 的 合 同關 8
錦有發公司交
貨款,新
張志雲支付
給張
係,為向
年
志雲一張該公司
月
票面金額為
帳支票。該支票出票時票面 15 日出具的、 號碼為 00820913 未記載 收款人。 21,876 元的中國 工商銀 行轉
張 志 雲 與 旭光彩 公司之 間 有 買賣 合 同關係,而 張 志 雲 欠 旭光彩 公司 貨
款, 張志雲在新 錦有發公司出具的 00820913 號支票上將 旭光彩 公司 補記為
收 款人後將支票交 給 旭光彩 公司以 償 付 貨 款。 旭光彩 公司憑該支票要求 銀
行付款, 2008 年 8 月 28 日,交 通銀 行北京海 澱支行向 旭光彩 公司出具 退票
理由書,載明 因 電 子清 算資 訊 與支票 影 像不相 符 ,支票被 退回 。支票 退回
後, 張志雲於 2008 年 9 月 10 日向 旭光彩 公司出具 欠條一 張,確認欠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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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北京 市第二中 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9 )一中民終字第 359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