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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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13




                           的,還應    審查   其身分證件是否在支票背面「                收 款人簽    章 」 處註  明身分證件
                           名稱、   號碼及發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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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一)案情概要

                               上訴人 (原審     被告)   北京  新錦有發    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  訴人 (原審原告      )   北京  旭光彩科   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北京      新錦有發     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  簡稱新  錦有發公司     )   因與被上
                           訴人北京    旭光彩科     技有限公司       (  以下  簡稱旭光彩    公司  )   票據付款請求權      糾紛
                           一案,不    服北京    市海澱區人民法        院 (2008)   海民初字第     28498  號民事判決     ,

                           向北京   市第  二中級人民法       院提起上訴。
                               一 審 法 院審   理 查 明:新    錦 有發公司與      張 志 雲 之 間 有 買賣    衣架  2008 的 合 同關  8
                                                       錦有發公司交
                                              貨款,新
                                   張志雲支付
                                                                    給張
                           係,為向
                                                                                             年
                                                                        志雲一張該公司
                           月
                                                            票面金額為
                           帳支票。該支票出票時票面 15  日出具的、  號碼為  00820913  未記載  收款人。      21,876  元的中國  工商銀  行轉
                               張 志 雲 與 旭光彩    公司之    間 有 買賣   合 同關係,而      張 志 雲 欠 旭光彩     公司  貨
                           款,  張志雲在新      錦有發公司出具的          00820913  號支票上將     旭光彩    公司  補記為
                           收 款人後將支票交        給 旭光彩    公司以    償 付 貨 款。   旭光彩    公司憑該支票要求         銀
                           行付款,    2008  年  8  月  28  日,交  通銀  行北京海  澱支行向     旭光彩   公司出具     退票
                           理由書,載明       因 電 子清   算資  訊 與支票    影 像不相    符 ,支票被     退回  。支票    退回
                           後,  張志雲於     2008  年  9  月  10  日向  旭光彩  公司出具    欠條一   張,確認欠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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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北京  市第二中   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9  )一中民終字第    35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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