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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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者會被追 究刑事責 任。
2. 對付款人的效力
支票一經出票,付款人即 因 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 取 得 按 支票所載 文 義
付款的權利。付款人只有權利而無義務,是 因 為出票人只 能 為持票人創設
權利, 正因 如此,當出票人在付款人 處 存款不 足 以支付支票金額而又無法
律規定的保 護制 度時,付款人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可以 拒付。
3. 對受款人的效力
受款人 因出票行為 取得了支票的票據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三、支票的付款
(一)支票付款的提示
1. 提示的當事人
支票的提示人是支票持有人,受提示人一般為付款人,即 辦 理存款 業
務的金融機構。持票人可以委託其
向付款人提示有同等效 力。 開 戶 銀 行 收 款或向票據交 換 所提示,與
2. 提示的期限
支票是支付證券,故其提示期 限不能太長。《票據法》 第 91 條規定,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 起 10 日內提示付款; 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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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由中國人民 銀行另行規定 。提示期 間的計算,應自出票日 起的第 2 日
停止執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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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由於 傳統管 理模式的 約束和異地票據交 換手段 的缺失,支票在中國基本 只在同
一城市範圍 內使用, 隨著社會 經濟快速 發展和地區間經貿往 來日益 密切 ,支票 呈現突破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