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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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者會被追      究刑事責    任。

                          2.   對付款人的效力

                            支票一經出票,付款人即             因 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            取 得 按 支票所載     文 義

                        付款的權利。付款人只有權利而無義務,是                       因 為出票人只      能 為持票人創設
                        權利,   正因   如此,當出票人在付款人             處 存款不    足 以支付支票金額而又無法
                        律規定的保     護制   度時,付款人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可以                    拒付。


                          3.   對受款人的效力

                            受款人   因出票行為      取得了支票的票據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三、支票的付款



                        (一)支票付款的提示


                          1.   提示的當事人

                            支票的提示人是支票持有人,受提示人一般為付款人,即                               辦 理存款   業
                        務的金融機構。持票人可以委託其

                        向付款人提示有同等效           力。          開 戶 銀 行 收 款或向票據交        換 所提示,與

                          2.   提示的期限

                            支票是支付證券,故其提示期               限不能太長。《票據法》             第  91  條規定,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              起  10  日內提示付款;       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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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由中國人民       銀行另行規定         。提示期     間的計算,應自出票日            起的第    2  日


                          停止執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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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以來,由於      傳統管  理模式的   約束和異地票據交      換手段   的缺失,支票在中國基本        只在同
                          一城市範圍   內使用,   隨著社會    經濟快速   發展和地區間經貿往       來日益  密切  ,支票  呈現突破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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