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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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07
4. 不得記載事項
(1) 無益記載 事項 ,包括到期日、利 息、免除 擔保文句、承兌等; (2) 有
害 記載 事項 ,包括有條件的委託支付 文 句 ,分期付款、以 非 金融機構為付
款人等。
(三)出票的效力
1. 對出票人的效力
(1)
責任。出票人在出票後,即對支票的受款人承
擔保付款的
127 擔擔 保責
任,如 果付款人 拒絕付款,出票人應付 賠償責任 ;
(2) 付款提示期 間內不得 撤銷 委託付款。出票人簽發支票後,在規定的
提示期 間 內,亦不得 撤銷 對付款人 代 表其付款的委託,否則將 會
影響 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使票據失 去信用;
(3) 提示期 限過後的 責任。支票在提示期 限過後就失效,但出票人對於
持票人在票據上的權利仍應 負 償 還 責 任。如 果 持票人 怠 於提示而
使出票人 蒙受損失,持票人應付 賠償責任;
(4) 簽發 空頭支票的 與 銀 責任。 立透支 合 同,而任意簽發的支票。 銀行沒有或無 空 頭 支票
足夠存
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在
行
款,又
訂
未能
信用,
破壞票據
擾亂
禁止簽發
,因此,《票據法》
秩序
空頭支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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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如有 空頭支票出現,出票人 輕者會受民 事制 裁或行 政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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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廣東省佛山市中 級人民法院 [2005] 佛中法民二終字第 329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
支票出票人必須 按照 簽發的支票金額承 擔保 證向持票人付款的 責任 。上訴人 ( 原審被告 )
開出支票後,因 印鑑不符,而致使被上訴人 ( 原審原告 ) 所持的支票被 退票,上訴人 ( 原審
被告 ) 應對被上訴人 (原審原告 ) 承擔付款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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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 空頭 支票行為實 施 行 政 處 罰 有關問題的通 知 》 ( 銀發
1 4 [2005]1 號) ,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處罰法》 、《票據 管理實 施辦 法》第 31 條:
「簽發
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 空頭 支票或 者簽發與 5% 但不 其預留 低於 的簽章不 元的 符的支票,不以 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 賠償支票金額
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
1,000
2% 的賠償金。」由中國人民銀行及 其分 支機構 實施對簽發 空頭 支票出票人的行 政處罰 ,
並遵 守《空頭 支票行 政處罰操 作流程 》的相關規定, 而《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25 條規定 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