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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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407




                             4.   不得記載事項

                               (1)   無益記載  事項  ,包括到期日、利         息、免除     擔保文句、承兌等;          (2)   有
                           害 記載  事項   ,包括有條件的委託支付             文 句 ,分期付款、以         非 金融機構為付
                           款人等。



                           (三)出票的效力

                             1.   對出票人的效力


                               (1)
                                             責任。出票人在出票後,即對支票的受款人承
                                   擔保付款的
                                                                                127      擔擔  保責
                                   任,如   果付款人     拒絕付款,出票人應付           賠償責任       ;
                               (2)   付款提示期   間內不得     撤銷  委託付款。出票人簽發支票後,在規定的
                                   提示期   間  內,亦不得      撤銷  對付款人     代  表其付款的委託,否則將             會
                                   影響  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使票據失                去信用;
                               (3)   提示期  限過後的    責任。支票在提示期          限過後就失效,但出票人對於
                                   持票人在票據上的權利仍應               負 償 還  責 任。如   果  持票人   怠 於提示而

                                   使出票人    蒙受損失,持票人應付            賠償責任;
                               (4)   簽發  空頭支票的  與  銀 責任。  立透支  合  同,而任意簽發的支票。  銀行沒有或無   空  頭  支票
                                                                                           足夠存
                                                        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在
                                                  行
                                   款,又
                                                     訂
                                         未能
                                           信用,
                                   破壞票據
                                                  擾亂
                                                                                  禁止簽發
                                                               ,因此,《票據法》
                                                           秩序
                                                                                           空頭支
                                                      金融
                                                                                             128
                                   票。如有    空頭支票出現,出票人            輕者會受民      事制  裁或行    政制裁     ,

                           127
                            參閱  廣東省佛山市中     級人民法院    [2005]  佛中法民二終字第    329  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
                             支票出票人必須     按照  簽發的支票金額承      擔保  證向持票人付款的      責任  。上訴人    (  原審被告  )
                             開出支票後,因     印鑑不符,而致使被上訴人          (  原審原告  )   所持的支票被  退票,上訴人    (  原審
                             被告  )   應對被上訴人   (原審原告  )   承擔付款  責任  。
                           128
                            參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             空頭  支票行為實    施 行  政 處  罰 有關問題的通   知  》 (  銀發
                            1 4 [2005]1  號)   ,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政處罰法》  、《票據  管理實   施辦  法》第  31  條:
                             「簽發
                             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  空頭  支票或  者簽發與 5%  但不  其預留 低於  的簽章不  元的  符的支票,不以  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  賠償支票金額
                                                                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
                                                        1,000
                             2%  的賠償金。」由中國人民銀行及         其分  支機構  實施對簽發    空頭  支票出票人的行     政處罰 ,
                             並遵  守《空頭  支票行  政處罰操   作流程   》的相關規定,     而《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25  條規定  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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