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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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的其他記載 事項 是否由 原記載人簽 章證明 。
2. 提示付款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 限自出票日 起最長不得 超過 2 個月,超過提示
付款期 限的銀行本票, 代理付款人或付款人不 予受理。
(四)銀行本票的付款 代 理付款行接到 收 款人或持票人交來的本票和兩 聯 進帳 單 審查 無 誤
銀 行 開 立 帳 戶 的 收 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在
後,對在
貸 方憑證。付款
轉 訖 章 作 收 款 通知 交 給收 款人或持票人, 第 二聯 進帳 第 一 聯 進帳 單上加 蓋
單作
後,在本票上加 蓋轉訖章,通過同 城票據交 換向簽發行提出交 換。
出票行 收 到同 城 票據交 換 的本票經 核 對相 符 , 確 屬本行簽發,即應 辦
理轉 帳。
出票行接到 未 在 銀 行 開 立 帳 戶 的 收 款人交來的 填 明「現金」 字樣 的本
票時,應 審查收 款人的身分證件,並要求提交身分證 影 本 留 存 備查 。 收 款
人在本票背面是否 註 明證件名稱、 號 碼 及發證機關。 收 款人委託他人向出
票行提示付款的, 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託 必須查 驗收款人和 代理人的身分證件。 收 款人和 代
填 寫 代 理人姓名,以及
收 款背書及
理人證件名稱、
無誤後, 辦理付款。 號 碼 及發證機關,並要求提交身分證 影 本 留 存 備查 。 審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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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