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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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的其他記載       事項  是否由   原記載人簽      章證明      。

                          2.   提示付款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            限自出票日      起最長不得      超過   2  個月,超過提示

                        付款期   限的銀行本票,        代理付款人或付款人不            予受理。


                        (四)銀行本票的付款 代  理付款行接到  收  款人或持票人交來的本票和兩              聯  進帳  單  審查  無  誤




                                 銀 行 開 立 帳 戶 的 收 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在
                        後,對在
                                                                               貸 方憑證。付款
                        轉 訖 章 作 收 款 通知   交 給收   款人或持票人,         第 二聯  進帳   第 一 聯 進帳   單上加   蓋
                                                                           單作
                        後,在本票上加        蓋轉訖章,通過同         城票據交     換向簽發行提出交         換。
                            出票行    收 到同  城 票據交    換 的本票經     核 對相   符 , 確 屬本行簽發,即應          辦
                        理轉  帳。
                            出票行接到      未 在 銀 行 開 立 帳 戶 的 收 款人交來的        填 明「現金」       字樣  的本
                        票時,應     審查收   款人的身分證件,並要求提交身分證                    影 本 留 存 備查   。 收 款

                        人在本票背面是否         註 明證件名稱、        號 碼 及發證機關。        收 款人委託他人向出
                        票行提示付款的,  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託  必須查  驗收款人和  代理人的身分證件。                 收 款人和   代
                                                             填 寫 代 理人姓名,以及
                                                  收 款背書及
                        理人證件名稱、

                        無誤後,    辦理付款。  號 碼 及發證機關,並要求提交身分證                  影 本 留 存 備查   。 審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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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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