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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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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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來  源,並保證支付;出票人的              資格  由中國人民      銀行審定       。
                               本票的出票行為同匯票一             樣 ,也是創設票據權利的             基 本票據行為,同
                           樣以票據的作成以及交付兩個方面作為其構成要                        素。



                           (二)本票的格式

                               本票的    格 式即為形式要件,與匯票一                樣  ,也  必須  具 備  書面、記載      事
                           項、簽   章和支付     四項要件。為       避免重   複,這    裡只介紹    其記載    事項  。


                             1.   絕對應記載事項

                               《票據法》      第  75  條規定,本票的       絕對應記載      事項  為六項,即       (1)   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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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的     字樣     ;(2)   無條件支付的承       諾;(3)   確定的金額;      (4)   收款人名
                                                          117
                           稱;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簽  章  。

                             2.   相對應記載事項

                                                                               118        119
                               《票據法》      第  76  條規定了相對應記載        事項   為出票地      和付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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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73  條第  2  款規定:  「本法  所稱本票,是  指銀行本票」    ;
                            而就  出票人的資    格《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0  條進一  步規定: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
                            國人民銀行當     地分  支行  批准  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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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1  條進一  步規定本票在出票     時應當  記載  「銀行本票」    。當  然在實  際
                            簽發本票   時,銀行使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           統一管理印製     的票  樣,其上已經    印有銀行本票字
                            樣,因此無須出票人重新         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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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  「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
                            匯票的簽章,為      該 銀行的匯票    專 用章  加其  法定  代表  人或  者其授  權的  代 理人的簽  名 或 者蓋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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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票  地是指出票行為完成的        地點,也就   是出票人簽發本票的       地點。出票    地表明了   出票人在
                            什麼地方   簽發  了本票,是    表明  本票真實、有效的證據之一。          所以,  《票據法》規定,本票
                            上 記載  出票  地 的,應當  清楚  、 明確  。 如 果本票上   沒 有 記載  出票  地 , 這 並不  意 味 著 本票無
                            效。  《票據法》對    沒 有 記載  出票  地 的本票,規定    了 補救  的  途徑  , 即 本票上未  記載  出票  地
                            的,出票人的營業場        所  為出票  地  。參閱「本票上的相對       記載  事項有哪些?」    ,票據問與

                            2-04/17/content_292616.htm ( 答,法律釋義與問答,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cn/npc/flsyywd/flwd/200 .npc.gov http://w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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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  地是指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          確定的金額的    地點,也就    是本票債務人     履行其付款義務
                            的 地 點 。有  確 定的付款  地  ,有利於當事人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            履 行,  所 以《票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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