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7 - 中國金融法
P. 407
第 4 章 票據法 397
115
金來 源,並保證支付;出票人的 資格 由中國人民 銀行審定 。
本票的出票行為同匯票一 樣 ,也是創設票據權利的 基 本票據行為,同
樣以票據的作成以及交付兩個方面作為其構成要 素。
(二)本票的格式
本票的 格 式即為形式要件,與匯票一 樣 ,也 必須 具 備 書面、記載 事
項、簽 章和支付 四項要件。為 避免重 複,這 裡只介紹 其記載 事項 。
1. 絕對應記載事項
《票據法》 第 75 條規定,本票的 絕對應記載 事項 為六項,即 (1) 表明
116
「本票」的 字樣 ;(2) 無條件支付的承 諾;(3) 確定的金額; (4) 收款人名
117
稱;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簽 章 。
2. 相對應記載事項
118 119
《票據法》 第 76 條規定了相對應記載 事項 為出票地 和付款地 。
11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73 條第 2 款規定: 「本法 所稱本票,是 指銀行本票」 ;
而就 出票人的資 格《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0 條進一 步規定: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
國人民銀行當 地分 支行 批准 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機構 。」
116
《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01 條進一 步規定本票在出票 時應當 記載 「銀行本票」 。當 然在實 際
簽發本票 時,銀行使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 統一管理印製 的票 樣,其上已經 印有銀行本票字
樣,因此無須出票人重新 記載 。
117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 「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
匯票的簽章,為 該 銀行的匯票 專 用章 加其 法定 代表 人或 者其授 權的 代 理人的簽 名 或 者蓋
章。」
118
出票 地是指出票行為完成的 地點,也就 是出票人簽發本票的 地點。出票 地表明了 出票人在
什麼地方 簽發 了本票,是 表明 本票真實、有效的證據之一。 所以, 《票據法》規定,本票
上 記載 出票 地 的,應當 清楚 、 明確 。 如 果本票上 沒 有 記載 出票 地 , 這 並不 意 味 著 本票無
效。 《票據法》對 沒 有 記載 出票 地 的本票,規定 了 補救 的 途徑 , 即 本票上未 記載 出票 地
的,出票人的營業場 所 為出票 地 。參閱「本票上的相對 記載 事項有哪些?」 ,票據問與
2-04/17/content_292616.htm ( 答,法律釋義與問答,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cn/npc/flsyywd/flwd/200 .npc.gov http://www 。
119
付款 地是指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 確定的金額的 地點,也就 是本票債務人 履行其付款義務
的 地 點 。有 確 定的付款 地 ,有利於當事人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 履 行, 所 以《票據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