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8 - 中國金融法
P. 408

398




                          3.   任意記載事項

                            《票據法》對本票的任意記載                事項未    作規定,一般可        適 用匯票法律的
                        類似規定。



                        (三)本票出票的效力

                            本票出票人一經出票,即成為票據債務人,應承                         擔 下列   責 任:   1.   付款
                        之 責 ,出票人出票後         負 有無條件支付到期票據金額,以                 消 滅票據關係。但

                        票據上記載有
                        還之  責 ,出票人是票據的  擔 當付款人時,持票人應  主 債務人,即使持票人不在付款提示期  先 向 擔 當付款人為付款提示;  間 為付款 2.   償
                        提示,或不於見票提示期              間  為見票提示,或不於法定期               間  內作成   拒  絕 證

                        書,只要是在票據時效內,出票人仍然                    負 有支付票據金額之          責 ; 3.   返 還利
                        益 之 責 ,持票人票據上的權利即使               因 票據時效     屆 滿 而 消 滅,仍可以       基 於民
                        法上的一般時效請求出票人              返 還其利    益 ; 4.   賠 償 之 責 ,本票出票行為一經
                        完 成,受款人即       取 得本票權利,即付款之請求權和追索權,由於本票無                            須
                        承兌,故受款人        取得的付款請求權是一種現              實的請求權。











                         定,本票上    記載  付款  地者  ,應當  清楚  、明確  。如果本票上    沒有記載   付款  地,這並不   意味著
                         本票無效。    《票據法》對    沒有記載   付款  地的本票,規定      了補救  的途徑  ,即本票上未     記載  付
                         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         所為付款   地。所謂出票人的營業場         所,是  指出票人經營    其業務的
                         處所,也就    是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所在的處   所。因為本票具有      流通性,在本票     載明  的
                         金額最終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            流通到不同的     地方  ,如果本票上    沒有記載   付款  地,那麼
                         到付款之    時,就需   要確定一   個地  點以進行支付,     否則,當事人之     間就  容易在  履行地上發    生
                         糾紛,影響本票金額的支付。由於本票是出票人簽發並承
                                                                        記載
                         據,  所以出票人的營業場       所為付款   地。參閱「本票上的相對       諾自己在  事項有哪些?」 見票時無條件付款的票  ,票據問
                         與答,法律釋義與問答,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 .npc.gov http://www  cn/npc/flsyywd/flwd/20
                         02-04/17/content_292616.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