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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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意記載事項
《票據法》對本票的任意記載 事項未 作規定,一般可 適 用匯票法律的
類似規定。
(三)本票出票的效力
本票出票人一經出票,即成為票據債務人,應承 擔 下列 責 任: 1. 付款
之 責 ,出票人出票後 負 有無條件支付到期票據金額,以 消 滅票據關係。但
票據上記載有
還之 責 ,出票人是票據的 擔 當付款人時,持票人應 主 債務人,即使持票人不在付款提示期 先 向 擔 當付款人為付款提示; 間 為付款 2. 償
提示,或不於見票提示期 間 為見票提示,或不於法定期 間 內作成 拒 絕 證
書,只要是在票據時效內,出票人仍然 負 有支付票據金額之 責 ; 3. 返 還利
益 之 責 ,持票人票據上的權利即使 因 票據時效 屆 滿 而 消 滅,仍可以 基 於民
法上的一般時效請求出票人 返 還其利 益 ; 4. 賠 償 之 責 ,本票出票行為一經
完 成,受款人即 取 得本票權利,即付款之請求權和追索權,由於本票無 須
承兌,故受款人 取得的付款請求權是一種現 實的請求權。
定,本票上 記載 付款 地者 ,應當 清楚 、明確 。如果本票上 沒有記載 付款 地,這並不 意味著
本票無效。 《票據法》對 沒有記載 付款 地的本票,規定 了補救 的途徑 ,即本票上未 記載 付
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 所為付款 地。所謂出票人的營業場 所,是 指出票人經營 其業務的
處所,也就 是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所在的處 所。因為本票具有 流通性,在本票 載明 的
金額最終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 流通到不同的 地方 ,如果本票上 沒有記載 付款 地,那麼
到付款之 時,就需 要確定一 個地 點以進行支付, 否則,當事人之 間就 容易在 履行地上發 生
糾紛,影響本票金額的支付。由於本票是出票人簽發並承
記載
據, 所以出票人的營業場 所為付款 地。參閱「本票上的相對 諾自己在 事項有哪些?」 見票時無條件付款的票 ,票據問
與答,法律釋義與問答,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 .npc.gov http://www cn/npc/flsyywd/flwd/20
02-04/17/content_292616.htm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