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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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95
據 業 務 操 作,中國人民 銀 行在 商業 匯票現有法律 框架 下, 制 定了《 電 子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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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匯票 業 務 管 理 辦 法》等一 系 列 制 度 ,並對《支付 結算辦 法》 涉 及的 商
業匯票有關規定 進行了 必要調整。
2. 相異之處
由於 電 子 商業 匯票是以 數 據 電 文 形式所製作,其存在形式為 數 據 電
文 , 且 當 事 人的簽 章 為 電 子 簽名, 因 此 電 子 商業 匯票與現行 商業 匯票在載
體、簽 章 等形式上 完 全 不同,其使用條件和具體 操 作也不相同。另一個明
是電子商業
顯的相
延長 到了 異點 1 年。 匯票的付款期 限由現行 商業 匯票付款期 限的 6 個月
一、本票法基本制度
(一)本票的概念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由出票人簽發,承
114 諾 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
付 確 定的金額 給收 款人或持票人之票據 。本票是票據的一種,其 基 本當
事 人包括出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是票據的 主 債務人,他以自己為付款
人,出票後就 負有兌現的 責任。
本票是出票人對自己付款的承 諾 ,所以與債券有 很多 共同的地方,但
不同的是,債券在發行方法、債券內容、 償 還方式等方面與本票不同,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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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電子商業匯票 系統運 行的相關 運行措施,參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電 子商業匯票 系統上
線運行的通 知》(銀發 [2009]3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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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7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