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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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95




                           據 業 務 操 作,中國人民        銀 行在  商業   匯票現有法律       框架   下,  制 定了《    電 子 商
                                                              113
                           業 匯票  業 務 管 理 辦 法》等一      系 列 制 度    ,並對《支付       結算辦    法》   涉 及的  商
                           業匯票有關規定        進行了   必要調整。

                             2.   相異之處


                               由於  電  子 商業   匯票是以     數  據 電  文 形式所製作,其存在形式為               數  據 電
                           文 , 且 當 事 人的簽    章 為 電 子 簽名,     因 此 電 子 商業   匯票與現行      商業   匯票在載
                           體、簽   章 等形式上     完 全 不同,其使用條件和具體              操 作也不相同。另一個明

                                     是電子商業
                           顯的相
                           延長  到了  異點  1  年。    匯票的付款期        限由現行    商業   匯票付款期      限的   6  個月










                           一、本票法基本制度



                           (一)本票的概念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由出票人簽發,承
                                                                114      諾 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
                           付 確 定的金額     給收  款人或持票人之票據             。本票是票據的一種,其              基 本當
                           事 人包括出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是票據的                       主  債務人,他以自己為付款
                           人,出票後就      負有兌現的      責任。

                               本票是出票人對自己付款的承                諾 ,所以與債券有        很多   共同的地方,但
                           不同的是,債券在發行方法、債券內容、                     償 還方式等方面與本票不同,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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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電子商業匯票      系統運  行的相關   運行措施,參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電             子商業匯票    系統上
                            線運行的通    知》(銀發   [2009]3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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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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