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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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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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一定條件並經中國人民 銀行核准同意 。承兌人應具 備的條件有
三:一是與出票人具有 真實 的委託付款關係; 二是具有支付匯票金
額的可 靠資金;三是 須經上 級行授權或轉 授權。
向 銀 行 申 請承兌 銀 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 申 請人 ) 必須 具 備 以下條
件:在 銀行開立存款 基本帳戶、依法從 事經營活動 的企業法人;與
承兌 銀行有 真實 的委託付款關係,並 且具備到期 履行支付匯票金額
的資金來 源;具有 真實 有效 合法的 商品購銷合同; 購銷合同中約定
使用 銀行承兌匯票 結算 方式。
承兌
(2)
申請:出票人
承兌 程式 (申請人 ) 需要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 須向承兌 銀
行提交 銀行承兌匯票 申請書並提 供以下 資料:通過年檢的企業法人
營業 執照 ,若採取 擔保方式的要提 供擔保企業通 過年檢的企業法人
營業 執照 或 營業 執照 ;中國人民 銀 行 頒 發的經 年 檢合格 的《 貸 款
卡》; 供銷雙方簽 訂的商品購銷合同;出票人 (申請人 ) 及保證人上
年度和承兌 申請前兩個 月的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等有關財務 會計報
表;出票人 (申請人 ) 提供的抵押 擔保或質 押等保證 資料或有保證人
資格 和保證 能力 的有關 資料。
信貸部門按 照信貸管
查:與
申請後,由其
銀行受理
審批承兌
承兌調
的資格
原則對出票人
理的
風險
、資信情況
審
調查、核實、評估 (申請人 ) 查情況 簽署初審 意見後將 及銀行承兌 資料交承兌 進行
。根據調
核人審核。承兌 審核人簽 署複 審意見後, 按貸款審批許可權 報承兌
審 批 人 審 批 。承兌 審 批 人根據承兌 審 核 人 遞 交的 全部資 料 , 在其
承兌許可權 範 圍 內 研究 確 定承兌匯票的金額、期 限 等要 素 ,並在
《銀行承兌匯票 審批書》簽 署承兌 審批意見。
簽 訂 承兌 協議 : 銀 行 信 貸 部門 接到最 終 審 批 人 回 饋 的意見後,在
《銀行承兌匯票 申請書》的承兌 銀行意見 欄中填寫意見,並 通知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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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 符合《商業銀行中 間業務 暫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會[2001]5 號)和《銀行匯票 准入推
出管理規定》 (銀發 [2000]176 號)中的銀行匯票 准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