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中國金融法
P. 401

第  4  章 票據法       391



                                                                       110
                                  備一定條件並經中國人民             銀行核准同意         。承兌人應具        備的條件有
                                  三:一是與出票人具有            真實  的委託付款關係;          二是具有支付匯票金
                                  額的可    靠資金;三是       須經上   級行授權或轉       授權。
                                  向 銀 行 申 請承兌     銀 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  申 請人  )   必須  具 備 以下條

                                  件:在    銀行開立存款       基本帳戶、依法從         事經營活動      的企業法人;與
                                  承兌   銀行有   真實   的委託付款關係,並          且具備到期      履行支付匯票金額
                                  的資金來     源;具有     真實  有效  合法的    商品購銷合同;        購銷合同中約定
                                  使用   銀行承兌匯票       結算  方式。

                                  承兌
                               (2)
                                       申請:出票人
                                  承兌   程式            (申請人  )   需要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          須向承兌    銀
                                  行提交    銀行承兌匯票       申請書並提      供以下   資料:通過年檢的企業法人

                                  營業   執照  ,若採取     擔保方式的要提        供擔保企業通       過年檢的企業法人
                                  營業   執照  或  營業  執照   ;中國人民      銀 行 頒  發的經   年  檢合格   的《   貸 款
                                  卡》;    供銷雙方簽      訂的商品購銷合同;出票人               (申請人  )   及保證人上
                                  年度和承兌      申請前兩個      月的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等有關財務        會計報
                                  表;出票人       (申請人   )   提供的抵押   擔保或質     押等保證    資料或有保證人

                                  資格   和保證   能力   的有關   資料。
                                                                              信貸部門按      照信貸管
                                         查:與
                                                                 申請後,由其
                                                        銀行受理
                                               審批承兌
                                  承兌調
                                                             的資格
                                       原則對出票人
                                  理的
                                                                                         風險
                                                                   、資信情況
                                                                                               審
                                  調查、核實、評估           (申請人  )   查情況  簽署初審    意見後將  及銀行承兌 資料交承兌  進行
                                                    。根據調
                                  核人審核。承兌         審核人簽    署複   審意見後,     按貸款審批許可權          報承兌
                                  審 批 人 審 批 。承兌     審 批 人根據承兌       審 核 人 遞 交的   全部資    料 ,    在其
                                  承兌許可權       範  圍 內 研究  確 定承兌匯票的金額、期             限  等要  素  ,並在
                                  《銀行承兌匯票         審批書》簽     署承兌    審批意見。
                                  簽  訂  承兌  協議  : 銀 行  信  貸 部門  接到最   終  審  批 人 回 饋  的意見後,在
                                  《銀行承兌匯票         申請書》的承兌        銀行意見    欄中填寫意見,並          通知  出

                           110
                            必須  符合《商業銀行中      間業務  暫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會[2001]5  號)和《銀行匯票   准入推
                            出管理規定》    (銀發  [2000]176  號)中的銀行匯票   准入條件。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