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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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87
人。
(3) 銀行匯票的交付和轉讓
申請人 (匯款人 ) 將銀行匯票交付 給收 款人時, 收款人應 審查 的主要
內容有:匯票 必須 記載的 事項 是否 齊全、匯票 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
否一 致;收款人是否 確為本單 位或本人; 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
期限內,出票日期、出票金額、 收款人名稱是否 更改,更改的其他
記載 事項 是否由 原記載人簽 章證明;出票人簽 章是否 符合 規定,是
否有 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額,並與 大寫出票金額一 致;銀行匯票和 解
104 。
是否
齊全
訖通知
收 款人為被背書人的,受理 銀 行匯票時, 除按 照 上述的規定 審查
外,還應 審查 下列 事項 :銀行匯票是否記載 實際結算 金額,有無 更
改,其金額是否 超過出票金額,背書是否 連續 ,背書人簽 章是否 符
合規定,背書使用 黏單的是否 按規定簽 章,背書人為個人的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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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單位和個人受理 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 實際需要的
款項辦 理結算 ,並將 實際結算 金額和 多餘金額 準確 、清晰地填入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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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匯票和 解訖通知 的有關 欄內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 實際結算
金額為 準。
(4)
持票人提示付款
單 位 和個人持票向 銀 行提示付款, 須 同時提交 銀 行匯票和 解 訖 通
知,缺少 一聯,銀行不 予受理。
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向 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
面簽 章,簽 章須與預留銀行簽 章相同, 連同解訖通知 、進帳 單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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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銀行審查 無誤後辦理轉 帳 。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收款
104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60 條。
105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64 條。
106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61 條。
107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6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