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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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87




                                  人。
                               (3)   銀行匯票的交付和轉讓
                                  申請人     (匯款人   )   將銀行匯票交付     給收  款人時,     收款人應     審查  的主要
                                  內容有:匯票       必須   記載的   事項   是否  齊全、匯票      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

                                  否一   致;收款人是否        確為本單     位或本人;      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
                                  期限內,出票日期、出票金額、                 收款人名稱是否        更改,更改的其他
                                  記載   事項  是否由    原記載人簽     章證明;出票人簽          章是否   符合   規定,是
                                  否有   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額,並與              大寫出票金額一        致;銀行匯票和        解
                                                  104  。
                                         是否
                                             齊全
                                  訖通知
                                  收  款人為被背書人的,受理             銀  行匯票時,      除按  照  上述的規定      審查
                                  外,還應     審查  下列   事項  :銀行匯票是否記載           實際結算    金額,有無      更

                                  改,其金額是否         超過出票金額,背書是否             連續  ,背書人簽      章是否   符
                                  合規定,背書使用          黏單的是否      按規定簽    章,背書人為個人的身分證
                                     105
                                  件    。
                                  單位和個人受理         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                    實際需要的
                                  款項辦    理結算   ,並將    實際結算     金額和   多餘金額     準確  、清晰地填入銀
                                                               106
                                  行匯票和     解訖通知     的有關   欄內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             實際結算
                                  金額為    準。
                               (4)
                                  持票人提示付款
                                  單  位  和個人持票向      銀  行提示付款,       須 同時提交     銀  行匯票和     解 訖 通
                                  知,缺少     一聯,銀行不       予受理。
                                  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向                   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
                                  面簽   章,簽   章須與預留銀行簽          章相同,    連同解訖通知       、進帳    單送交
                                                                     107
                                  開戶銀行,      銀行審查     無誤後辦理轉       帳   。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收款


                           104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60  條。
                           105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64  條。
                           106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61  條。
                           107
                            參閱《支付    結算辦  法》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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