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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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期 限 通知 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是, 因 延 期 通知給 其前 手
或者出票人 造 成損失的,由沒有 按 照 規定期 限 發出 通知 的當 事 人承 擔 對該
損失的 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 限。
4. 確定追索對象
當追索 通知 發出後無人自 動 償 付時,追索權人就要 確 定具體的追索對
象進行追索。《票據法》 第 68 條為此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
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 擔 連帶責 任。持票人可以不 按 照 匯票債務人的 先
數人或者
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
全體行使追索權。」
5. 請求償還
追索對 象 確 定後,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匯票、 拒 絕 證書或 拒 絕 證明,
請求其依法 償 還追索的金額。該請求可以 訴訟 或 非訴訟 方式 解 決 。請求 償
還的金額, 除 票據金額 外 ,還包括匯票金額從到期日 起 到 清償 日 止 的利 息
(此處的利 息是指中國人民 銀行規定的 企業同期 流動資 金貸款利 率);作成 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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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證書與 通知 及其他 合理費用 。被追索人 清償 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
票及有關 收 據。被追索人 按 規定 清償 後,可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 再 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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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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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絕證書
拒 絕 證書是證明持票人已依法行使票據權利而被 拒 絕 ,或無法行使票
據權利的一種公證書,是有效證明持票人不 獲 承兌或付款的 唯 一法定證
據,也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依據。 拒 絕 證書應由持票人請求有關機關作
成,作成 拒 絕 證書的機關一般為公證機關、人民法 院 或其他 政府 授 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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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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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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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相關法律對 拒絕 證書 皆未有作具 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