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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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期   限 通知   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是,                     因 延 期 通知給    其前  手
                        或者出票人      造 成損失的,由沒有          按 照 規定期    限 發出  通知   的當  事 人承   擔 對該
                        損失的   賠償責任,      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            限。

                          4.   確定追索對象


                            當追索    通知  發出後無人自       動 償 付時,追索權人就要            確 定具體的追索對
                        象進行追索。《票據法》            第   68  條為此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
                        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             擔 連帶責    任。持票人可以不          按 照 匯票債務人的       先


                                                  數人或者
                        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
                                                          全體行使追索權。」
                          5.   請求償還

                            追索對    象 確 定後,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匯票、                  拒 絕 證書或     拒 絕 證明,
                        請求其依法      償 還追索的金額。該請求可以               訴訟  或 非訴訟    方式  解 決 。請求    償
                        還的金額,      除 票據金額     外 ,還包括匯票金額從到期日               起 到 清償   日 止 的利  息
                        (此處的利    息是指中國人民        銀行規定的      企業同期     流動資   金貸款利     率);作成    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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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絕證書與    通知   及其他   合理費用      。被追索人      清償  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
                        票及有關     收 據。被追索人       按 規定   清償  後,可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                再 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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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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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絕證書

                            拒 絕 證書是證明持票人已依法行使票據權利而被                        拒 絕 ,或無法行使票
                        據權利的一種公證書,是有效證明持票人不                        獲  承兌或付款的       唯  一法定證

                        據,也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依據。                   拒 絕 證書應由持票人請求有關機關作
                        成,作成     拒  絕 證書的機關一般為公證機關、人民法                    院  或其他   政府   授  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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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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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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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相關法律對             拒絕  證書  皆未有作具   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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