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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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救濟;     B.  付款人  拒絕承兌,      再付款提示成為不         必;C.   持票人   因不
                               可抗力不能在規定期           限內提示的,可直接行使追索權;                  D.  付款人或
                               承兌人    破產、    解散、被    撤銷   等使  主體資格     被消滅,持票人無         須提示
                               付款。


                          2.

                            (1)  票據的支付  付款時  間及其效  力
                               《票據法》      第   54  條對到期支付的付款時           間有規定,即持票人          按規

                               定提示付款者,付款人
                               期支付的付款時         間為提示時即時付款,並不允許分期付款和  必須  在當日  足額付款。由此可見,在中國到  延期付
                                  89
                               款   。
                               在期   外支付的     情況  下,付款人對期前支付請求有權                予以拒絕付款;
                               付款人對期後支付可分為兩種                情況  期後
                                                                :其一,經承兌的付款
                                                                人的
                               付款,與到期付款的效            力相同,這是       因為承兌人的付款          責任是   絕對
                               的,只有在票據權利時效             屆滿後才能免除         。其  二,未經承兌的付款
                               人的期後付款,包括付款人               拒絕承兌和持票人         未提示承兌的期後付

                               款,如    拒絕承兌,則持票人           僅能  行使追索權;如        未遵   期提示承兌,
                                        喪失追索權。
                               則持票人
                               付款的
                            (2)
                               付款人在付款前,應對向其提示的匯票  審查  及方法           負有形式     審查   的義務。    審查
                               的內容包括:        A.  背書是否  連續   ;B.  持票人   合法的身分證明。付款人
                               及其   代理付款人以       惡意或有     重大  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             擔責任。
                               根據最    高  人民法   院  《關於   審  理票據   糾紛案    件  若干問題    的規定》     第

                               69  條規定,付款人或付款            代 理人  未能   識 別出   偽造  、 變  造 的票據或


                        89   延期付款可能  會有法律上的   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05  條:  「票據的付款人對
                         見票即付或    者到期的票據,      故意  壓票,  拖延  支付的,由金    融行政管   理部門處以    罰款,對直
                         接責任   人員給予處   分。票據的付款人       故意  壓票,  拖延  支付,  給持票人   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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