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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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81




                                  身分證件而      錯誤   付款,屬    重大  經                                偽
                                                              提示
                                                               過失,據此可以認定持票人
                                  造的票據,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      識破偽造     時,其   拒絕付款不構成無
                                  理壓票,但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      未能  識破偽造     票據而對其付款,應
                                                                      90
                                  自行承    擔 錯誤   付款的   風險   責 任與損失      。同時,持票人有過           錯 的,
                                  也應承    擔相應的民      事責  任。
                               (3)   收回匯票
                                  匯票是    繳回證券,付款人在付款後,有權向持票人                      收回匯票。《票
                                  據法》    第  55  條規定:「持票人         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               收,

                                  並將匯票交
                                                                   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
                                  收的匯票金額轉    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 帳入持票人  帳戶,視同簽    收。」             銀行將   代

                             3.   付款的效力

                                                                        91
                               付款的效     力  就是使整個票據關係           歸 於 消 滅   。《票據法》        第  60  條規
                           定:「付款人依法         足額付款後,       全體匯票債務人的         責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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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者  認為理由有二,    其一因為付款人與      其他  票據關係人相     比,具有   較為容易辨認簽章真       偽
                            的有利條件。根據金       融規則,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一     般都為銀行,現     代銀行一    般都具備   辨
                            認簽章真   偽的技術設    備和  專業人  員。根據   操作規則,出票人在銀行的營業處            也應預留   有簽
                            章樣卡或支票     密碼  ,既然銀行有相當的      機會可以對真     偽簽章  加以審   核,錯  誤付款的   風險  責
                            任和損失由    它來承  擔並無不當    ;其  二付款人與    其他  票據關係人相    比,是通過    訂立保險合同
                                                                                     將錯誤付款的
                                                                              ,就可以
                                   的最
                            轉嫁風險
                                                            繳納
                            險責任  與損失轉  佳人選,對銀行來  險公司。參閱張  說,通過  燕強,票據  為數不多的  保險費 責人與  損失分擔  研究,法商  風
                                         嫁給保
                                                                   偽造的風險
                            研究,2006  年  3  月,  頁  126  至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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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由  其他  票據債務人付款則可能      僅使部分   票據債務人的    責任  得以  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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