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中國金融法
P. 391
第 4 章 票據法 381
身分證件而 錯誤 付款,屬 重大 經 偽
提示
過失,據此可以認定持票人
造的票據,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 識破偽造 時,其 拒絕付款不構成無
理壓票,但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 未能 識破偽造 票據而對其付款,應
90
自行承 擔 錯誤 付款的 風險 責 任與損失 。同時,持票人有過 錯 的,
也應承 擔相應的民 事責 任。
(3) 收回匯票
匯票是 繳回證券,付款人在付款後,有權向持票人 收回匯票。《票
據法》 第 55 條規定:「持票人 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 收,
並將匯票交
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
收的匯票金額轉 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 帳入持票人 帳戶,視同簽 收。」 銀行將 代
3. 付款的效力
91
付款的效 力 就是使整個票據關係 歸 於 消 滅 。《票據法》 第 60 條規
定:「付款人依法 足額付款後, 全體匯票債務人的 責任解除。」
90
學者 認為理由有二, 其一因為付款人與 其他 票據關係人相 比,具有 較為容易辨認簽章真 偽
的有利條件。根據金 融規則,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一 般都為銀行,現 代銀行一 般都具備 辨
認簽章真 偽的技術設 備和 專業人 員。根據 操作規則,出票人在銀行的營業處 也應預留 有簽
章樣卡或支票 密碼 ,既然銀行有相當的 機會可以對真 偽簽章 加以審 核,錯 誤付款的 風險 責
任和損失由 它來承 擔並無不當 ;其 二付款人與 其他 票據關係人相 比,是通過 訂立保險合同
將錯誤付款的
,就可以
的最
轉嫁風險
繳納
險責任 與損失轉 佳人選,對銀行來 險公司。參閱張 說,通過 燕強,票據 為數不多的 保險費 責人與 損失分擔 研究,法商 風
嫁給保
偽造的風險
研究,2006 年 3 月, 頁 126 至 127 。
91
若由 其他 票據債務人付款則可能 僅使部分 票據債務人的 責任 得以 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