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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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79




                           (二)付款的程式

                             1.   付款提示

                               (1)   提示的  概念

                                  持票人    想獲得付款,       必須  示匯
                                                          人提
                                                          為付款提示,即向付款人或承兌
                                  票,要求其付款。付款提示是請求票據權利所                        必須  的,   因為票據是
                                  流通   證券,票據債務人         通常無法得      知何人為持票人,         若持票人不出
                                  示票據則無法       獲得付款,付款提示同時也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保                          全

                                  票據權利的行為。
                               (2)   提示的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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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               ,提示的期      限 分兩種:      A.  見票即付的匯
                                  票,自出票日       起  1  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B.  定日付款、出票後
                                  定期付款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                        起  10  日內向承兌人
                                  提示付款。      未按   規定在期    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將            喪失對其前      手的追
                                  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承                     擔法律    責任。
                               (3)   付款提示的當    事人

                                  一般有兩方,即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                       通常為持票人和持票人
                                                              第   56  條第  1  款規定,持票人委託的
                                               按照《票據法》
                                  的代理人,但
                                                                       事項
                                  收款銀行之
                                  帳戶。被提示人為付款人或付款人的  責任,  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   代理人。付款人包括已為承兌  將票據金額轉  入持票人
                                  的付款人      (承兌人   )   和未為承兌的付款人,付款人            破產,則以      破產管
                                  理人為付款人,付款人的             代理人    通常為付款人的        開戶銀行。《票據
                                  法》   第  52  條第  2  款規定,付款人委託的付款             銀行的   責任,    限於按

                                  照匯票上記載       事項   從付款人    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4)   提示的  例外
                                  持票人在下列       情況   可不為付款提示:         A.  票據  喪失,只   能依法定     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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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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