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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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77




                           件;  附有條件的,不        影響  對匯票的保證       責任。
                               應 注 意的是,保證人         未 在票據或     黏 單上記載「保證」          字樣  ,而另行簽
                           訂 保證  合 同或保證條款的,不屬於票據保證,發                     生糾紛    後人民法     院 應 適 用
                                                82
                           《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


                           (三)票據保證的法律責任

                               票據保證人  與票據債務人  因其保證行為產  負連帶責     任:即保證人所  責任:     負的責任以被保證人所  負的
                                                         生以下
                               1.
                                        準。
                               2.   責任為 責任:由於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只要被保證人債務在形式上
                                  獨立
                                  有效成立,即使在         實質上無效       (  例如被保證人無行為         能力  等),保證
                                                                         83
                                  行為仍有效,亦即保證人仍              須負  保證之    責  。
                               3.   共同保證的    責任:共同保證是指          二個以上之人共同保證同一票據債
                                                                                              84
                                  務。共同保證的各保證人對共同保證的票據債務應                           負連帶責     任  ,
                                  出票人得向其中一人或            數人或   全體,或同時或         先後請求    履行保證債

                                  務。共同保證人中的一人或              數人在    清償  全部   債務後,可向其他保證
                                  人行使求    償權。
                               保證人
                             85  。    清償  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                          手 的追索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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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62  條。
                           8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49  條: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         所享有的匯票
                            權利,承
                            獨立性原則的  擔保  證責任    。但是,被  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      記載  事項  欠缺而  無效的  除外。」   即是
                                       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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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51  條。
                           8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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