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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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77
件; 附有條件的,不 影響 對匯票的保證 責任。
應 注 意的是,保證人 未 在票據或 黏 單上記載「保證」 字樣 ,而另行簽
訂 保證 合 同或保證條款的,不屬於票據保證,發 生糾紛 後人民法 院 應 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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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
(三)票據保證的法律責任
票據保證人 與票據債務人 因其保證行為產 負連帶責 任:即保證人所 責任: 負的責任以被保證人所 負的
生以下
1.
準。
2. 責任為 責任:由於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只要被保證人債務在形式上
獨立
有效成立,即使在 實質上無效 ( 例如被保證人無行為 能力 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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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仍有效,亦即保證人仍 須負 保證之 責 。
3. 共同保證的 責任:共同保證是指 二個以上之人共同保證同一票據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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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共同保證的各保證人對共同保證的票據債務應 負連帶責 任 ,
出票人得向其中一人或 數人或 全體,或同時或 先後請求 履行保證債
務。共同保證人中的一人或 數人在 清償 全部 債務後,可向其他保證
人行使求 償權。
保證人
85 。 清償 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 手 的追索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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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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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49 條: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 所享有的匯票
權利,承
獨立性原則的 擔保 證責任 。但是,被 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 記載 事項 欠缺而 無效的 除外。」 即是
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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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51 條。
8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