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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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73
四、承兌
(一)承兌的概念、分類與原則
承兌的概念
1.
《票據法》 第 38 條規定:「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 諾在匯票到期日支
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獨有的 制度,具有其特徵: (1) 承兌
附屬票據行為;
(3) 是匯票獨有的一種 承兌需在匯票 正面為之。 (2) 承兌只 能是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2. 承兌的分類
(1) 依承兌的方式不同,分為 正 式承兌和 略 式承兌:前者又稱 完 全 承
兌,是在匯票 正 面記載承兌 文 句 ,並由付款人簽 章 的承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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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是指付款人只簽 章而無承兌 文句的承 諾行為 。
(2) 依承兌有無 限制,分為單 純承兌和不單 純承兌:前者是指不 附加任
何條件的承兌;後者是指對匯票上記載的 文 義加以 變更 或 限 制 而
為的承兌,《票據法》不承認 附條件承兌。
3. 承兌的原則
一般為自由承兌 原 則,即持票人於到期日前,可以向付款人提示承
兌,付款人可以為承兌,也可以 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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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42 條第一款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必須在匯票正面 記
載「承兌」字 樣,意即 中國並不承認 略式承兌的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