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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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73





                           四、承兌



                           (一)承兌的概念、分類與原則


                               承兌的概念
                             1.
                               《票據法》      第    38  條規定:「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              諾在匯票到期日支
                           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獨有的                       制度,具有其特徵:           (1)   承兌

                                            附屬票據行為;
                           (3)  是匯票獨有的一種  承兌需在匯票  正面為之。     (2)   承兌只  能是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2.   承兌的分類


                               (1)   依承兌的方式不同,分為           正  式承兌和     略 式承兌:前者又稱          完 全 承
                                   兌,是在匯票       正 面記載承兌       文 句 ,並由付款人簽         章 的承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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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者是指付款人只簽          章而無承兌      文句的承     諾行為    。
                               (2)   依承兌有無   限制,分為單       純承兌和不單       純承兌:前者是指不           附加任

                                   何條件的承兌;後者是指對匯票上記載的                      文 義加以    變更  或  限 制 而
                                   為的承兌,《票據法》不承認               附條件承兌。

                             3.   承兌的原則


                               一般為自由承兌         原 則,即持票人於到期日前,可以向付款人提示承
                           兌,付款人可以為承兌,也可以                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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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42  條第一款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必須在匯票正面               記
                            載「承兌」字     樣,意即   中國並不承認    略式承兌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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