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8 - 中國金融法
P. 378

368




                        外 ,背書應記載日期,以            便判斷    背書行為是      完 成於到期日前,還是到期日
                        後,  因 為到期日前的背書          才 發 生 票據轉讓的效        力 ,而到期日後的背書,根
                        據票據法關於       超 過付款提示期        限 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的規定,則不發                   生 票
                        據轉讓的效      力 。 若 背書   未 記載日期,從保         護善  意持票人的利       益 出發,    視 為

                        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   得記載事項

                            一般國際上規定得記載的             事項主   要有:    (1)   不得轉讓的背書;      (2)   預備付

                                               (4)
                        款人;
                                            (1)
                                                                                第
                        中國法律目前只承認  (3)   背書人  住所;  、(3)   免除 的記載及效  擔保責任的記載; 力,如《票據法》  (5)   免予  作成  34 拒絕證書。
                                                                                      條規定,
                        匯票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                字樣  後,其後     手再  背書轉讓的,        原 背書人對
                        後手的被背書人不         負擔保責任。

                          3.   不得記載事項

                            根據《票據法》        第  33  條規定,背書不得        附有條件,背書         附有條件的,
                                                    69
                        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              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          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
                        金額分別轉讓       給  2  人以上的背書無效。此           外,《票據法》目前不承認              免除
                        擔保付款背書。


                         取得匯票票據關係合法成立,          沒有義務對    其前手取得票據的基礎關係是          否合法有效    負責  。
                         匯票必須   記載  被背書人   名稱,而沒    有要求  記載  行為必須由背書人      親自實  施。背書人未     記載
                         被背書人   名稱,即將    票據交付   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             記載  自己的  名稱與背書
                         人  記載    具有同       等  法律效      力  。資料來源:            山  西   法院網,
                         .cn .gov . sxfyw  /funonews.asp?id=4357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http://www
                        69
                          因為票據是一    種完全有   價證券,持票人必須具有合法取得的票據              才能主張   其票據權利。背
                         書是附屬票據行為,背書人轉讓的是出票人通過法定的                   記載  事項  設立的票據權利,背書人
                         無權  增加  或減少  出票人  所創設的票據權利。       附條件的背書,是不發        生票據上的效    力,但背
                         書行為本身仍     然有效。   這一點與民法上的      附條件合同不同。      附條件的合同是      指合同當事人
                         在合同中   約定,   只有當某一條件成      就時  ,該合同   才能生效。票據則不同,票據的性           質和票
                         據正
                                        附
                                          有條件?」
                             什麼
                         「為  常流  通的實  踐  要求,背書轉讓票據,  ,票據問與答,法律釋義與問答,資料來源:中國人大  只  能是  單  純  性背書,  即  背書是無條件的。參閱
                                 背書不得
                         網,  .cn/npc/flsyyw http://www  d/flwd/2002-04/17/content_292635.htm (  最後瀏覽日:
                             .npc.gov
                         2010/02/16)  。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