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中國金融法
P. 382
372
(六)背書的效力
1. 轉讓背書的效力
背書的效 力 是指票據 因 背書行為所產 生 的法律後 果 。轉讓背書具有以
下三種效 力:
(1) 權利轉 移的效 力:是指票據上的權利 因背書而由背書人轉 移給被背
書人。被背書人由背書而受讓票據,並同時 取 得票據所有權及票
據上的一 切權利。
(2)
擔保責任的效
果
後 手 有 擔 保承兌及付款的 力:是指背書人以 責 任,如 負擔票據債務的意 承兌人 破 產或不承兌、付款 思為背書,對其
人 拒 絕 付款時, 均 應由背書人 負責 清償 。票據背書的 次數越多 ,
擔保的效 力就越大 ,票據的 信用也就 越牢固 。
(3) 權利證明的效 力:是指持票人應以背書的 連續 來證明其 取得的票據
權利,持票人 欲 行使票據權利,只要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即
可。
2. 非轉讓背書的效力
委任 取款背書的效 力:委任 取款背書 僅對被背書人產 生授予代 理權
(1)
移
的效
效
分權,自不得為轉讓背書,但 力 ,而不產 生 票據權利轉 若為背書人之利 力 。被背書人對票據權利無 益得再委任背書。 處
(2) 設質背書的效 力:設質背書同 樣不產 生權利轉 移的效 力,而 僅使被
背書人 取 得票據權利的質權。被背書人有 再 背書的權利,但只 能
為委任背書,不得為轉讓背書,同時也不得 再為設質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