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中國金融法
P. 379
第 4 章 票據法 369
(三)轉讓背書
1. 一般轉讓背書
(1) 記名背書,又稱 完全背書、 正式背書、特別背書或特定人背書,是
指載明被背書人名稱的轉讓背書。記名背書 須 記載被背書人姓名
或名稱,並由背書人簽 章 ,否則為無效之背書。記名背書轉讓
後,被背書人仍可 再為轉讓背書,但 必須 以記名方式 進行。
空白背書,又稱不記名背書、 略式背書或不 完全背書,是指不記載
(2)
被背書人姓名的背書。《票據法》目前不承認
第
民法 院 《關於 審 理票據 糾紛案 件 若干問題 的規定》 空 白 背書。最 49 條規定: 高 人
「背書人 未 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
據被背書人 欄填 寫 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這 實際上等於承認了 空白背書的有效。
特殊轉讓背書
2.
(1) 回頭 背書,又稱還 原背書或 逆背書,是指以匯票上已有的債務人為
被背書人的背書。《票據法》對此 雖未 明確規定,但 第69 條的規定
70
實際上是承認 回頭 背書的 。回頭 背書的特 點在於 原票據債務人 因
背書而持有票據,成為票據權利人。
(2) 期後背書,是指在所載到期日 屆滿後所為的背書。期後背書分為期
日後背書和期 限 後背書兩種,前者是指票據到期日以後作成的背
書;後者是指在作成 拒 絕 付款證書後或作成 拒 絕 付款證書期 限屆
滿後才作成的背書。
70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69 條: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 其前手無追索 權。持票人為
背書人的,對 其後手無追索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