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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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65




                                   第  5  項,受款人名稱。由於中國不承認無記名匯票,所以匯票                             必
                                   須寫明收款人的名稱,包括              收款人的     帳號和開戶銀行。
                                   第  6  項,出票日期。匯票出票時應記載日期具有                      重大  意義,日期
                                   可證明出票人在出票時是否有行為                   能力  , 代 理人有無     代  理期  限 ,

                                   以及  計算到期日等。
                                   第  7  項,出票人簽       章。出票人不       僅要記載其名稱,而          且必須    親 自
                                   簽 章  ,以表明其      真實  意 思  。《支付     結算辦   法》規定,      銀  行匯票的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           章 、  銀 行承兌    商業  匯票、    辦 理  商業  匯票轉   貼

                                   現、
                                                       表人或其
                                                                         人的簽名或
                                            加其法定
                                                     代
                                   票專用  再貼 章  現時的簽   章  ,應為經中國人民  授 權經  辦  銀  行  批准  使用的該 蓋章  。  銀  行匯 匯
                                                                                           商業
                                   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              章 ,應為該單      位 的財務專用      章  或公  章 加
                                   法定   代 表人或其     授 權的  代  理人的簽名或       蓋章  。個人在票據上的簽
                                   章 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           蓋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          商業  承兌匯票的承
                                   兌人在票據上的簽          章 ,應為其     預 留  銀 行的簽   章  。 實  務上,如    果銀
                                   行匯票的出票人和          銀 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            未  加 蓋  規定的專用     章
                                   而加   蓋 該 銀 行的公    章 ,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              未 加  蓋 與該單   位 在

                                              章
                                                一
                                   銀 行  預 留 簽 擔票據  致 責任。        章 而加   蓋 該出票人單      位 公  章 的,簽
                                                     的財務專用
                                   章人仍應承
                                  相對應記載
                               (2)
                                                   條規定三
                                   《票據法》     事項  23  (相對  必要記載  項,如不記載,不 事項  )。   影響  匯票之效  力:
                                              第
                                   第  1  項,付款日期,又稱到期日,是指                 確定匯票債權人行使權利
                                   及債務人     履 行義務的時      間  。如  果 匯票沒有記載付款日期,則               視 為
                                   見票即付。

                                   第  2  項 ,付款地。如匯票          未  記載付款地,則為付款人的               營業場
                                   所、  住所或經     常居住    地為付款地。
                                   第  3  項,出票地。如        未記載,應以出票人的            營業場   所、   住所或經
                                   常居住    地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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