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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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65
第 5 項,受款人名稱。由於中國不承認無記名匯票,所以匯票 必
須寫明收款人的名稱,包括 收款人的 帳號和開戶銀行。
第 6 項,出票日期。匯票出票時應記載日期具有 重大 意義,日期
可證明出票人在出票時是否有行為 能力 , 代 理人有無 代 理期 限 ,
以及 計算到期日等。
第 7 項,出票人簽 章。出票人不 僅要記載其名稱,而 且必須 親 自
簽 章 ,以表明其 真實 意 思 。《支付 結算辦 法》規定, 銀 行匯票的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 章 、 銀 行承兌 商業 匯票、 辦 理 商業 匯票轉 貼
現、
表人或其
人的簽名或
加其法定
代
票專用 再貼 章 現時的簽 章 ,應為經中國人民 授 權經 辦 銀 行 批准 使用的該 蓋章 。 銀 行匯 匯
商業
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 章 ,應為該單 位 的財務專用 章 或公 章 加
法定 代 表人或其 授 權的 代 理人的簽名或 蓋章 。個人在票據上的簽
章 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 蓋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 商業 承兌匯票的承
兌人在票據上的簽 章 ,應為其 預 留 銀 行的簽 章 。 實 務上,如 果銀
行匯票的出票人和 銀 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 未 加 蓋 規定的專用 章
而加 蓋 該 銀 行的公 章 ,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 未 加 蓋 與該單 位 在
章
一
銀 行 預 留 簽 擔票據 致 責任。 章 而加 蓋 該出票人單 位 公 章 的,簽
的財務專用
章人仍應承
相對應記載
(2)
條規定三
《票據法》 事項 23 (相對 必要記載 項,如不記載,不 事項 )。 影響 匯票之效 力:
第
第 1 項,付款日期,又稱到期日,是指 確定匯票債權人行使權利
及債務人 履 行義務的時 間 。如 果 匯票沒有記載付款日期,則 視 為
見票即付。
第 2 項 ,付款地。如匯票 未 記載付款地,則為付款人的 營業場
所、 住所或經 常居住 地為付款地。
第 3 項,出票地。如 未記載,應以出票人的 營業場 所、 住所或經
常居住 地為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