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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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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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條件支付     確定的金額      給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作為票據的一種,
                           具有各種票據共有的一般特徵:                 它 由出票人     按 法定形式簽發、以支付一定
                           金額為目的、其付款為無條件支付、是                    完 全 有價證券及具有         流通   性。同其
                           他票據相比      較 ,匯票又有明       顯 的自身特徵,在付款關係和付款                 責 任上,匯

                           票是出票人委託付款人支付,               它 是一種委託支付證券,即他付證券,這與
                           本票不同;匯票的付款人不               局  限 於 銀  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這與支票相區
                           別。
                               匯票有三個      基 本當   事 人:出票人、付款人和            收 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匯

                           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託支付票據金額之人;
                           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之人。此                 外 ,匯票還有      參 加承兌人、保證人、  收 款人是憑匯票向付  參 加
                           付款人等當     事人,這與本票或支票有所不同。



                           (二)匯票的分類

                               《票據法》      第  19  條第  2  款規定,匯票分為       銀行匯票和      商業   匯票兩種,
                                                                                           63
                           但《票據法》並        未否定匯票的其他分類方法,故有                 必要逐一簡單介紹           。

                               記名匯票、指示匯票和無記名匯票
                             1.   依記載權利人名稱方式不同,可分為記名匯票、指示匯票和無記名匯


                           票:記名匯票又稱

                           的匯票。指示匯票是指出票人    抬 頭 匯票,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載明  除 在匯票上載明  收 款人姓名或名稱  收 款人姓名或名稱  外 ,還記
                           載「或其他指定人」          字樣   的匯票。無記名匯票是指在匯票上不記載                      收 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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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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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論者  認為根據中國《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  收款人  名稱是中國匯票上      絕對應當   記載  事
                            項,若無   記載  則匯票無效,    故中國並不承認無       記式匯票   ;對指示   匯票中國《票據法》並        沒
                            有明文禁止,但      指示  匯票上  記載  的「或  其他指  定人」字   樣,既不屬於《票據法》第          22  條
                                                                                     記載
                            規定的
                            此根據《票據法》第  絕對應當  記載  的事項, 24  條的規定  也不是《票據法》第  該記載  事項不  生  23 匯票上的效  條規定的相對應當  力  ,實  際 上 也就表明  的事項,因  中國
                            《票據法》    亦不承認   指示  式匯票。參閱參閱      王小  能主  編,票據法   教程  ,北京  大學出版社    第
                            二版,2005  年  7  月,  頁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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