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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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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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條件支付 確定的金額 給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作為票據的一種,
具有各種票據共有的一般特徵: 它 由出票人 按 法定形式簽發、以支付一定
金額為目的、其付款為無條件支付、是 完 全 有價證券及具有 流通 性。同其
他票據相比 較 ,匯票又有明 顯 的自身特徵,在付款關係和付款 責 任上,匯
票是出票人委託付款人支付, 它 是一種委託支付證券,即他付證券,這與
本票不同;匯票的付款人不 局 限 於 銀 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這與支票相區
別。
匯票有三個 基 本當 事 人:出票人、付款人和 收 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匯
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託支付票據金額之人;
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之人。此 外 ,匯票還有 參 加承兌人、保證人、 收 款人是憑匯票向付 參 加
付款人等當 事人,這與本票或支票有所不同。
(二)匯票的分類
《票據法》 第 19 條第 2 款規定,匯票分為 銀行匯票和 商業 匯票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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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票據法》並 未否定匯票的其他分類方法,故有 必要逐一簡單介紹 。
記名匯票、指示匯票和無記名匯票
1. 依記載權利人名稱方式不同,可分為記名匯票、指示匯票和無記名匯
票:記名匯票又稱
的匯票。指示匯票是指出票人 抬 頭 匯票,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載明 除 在匯票上載明 收 款人姓名或名稱 收 款人姓名或名稱 外 ,還記
載「或其他指定人」 字樣 的匯票。無記名匯票是指在匯票上不記載 收 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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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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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論者 認為根據中國《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 收款人 名稱是中國匯票上 絕對應當 記載 事
項,若無 記載 則匯票無效, 故中國並不承認無 記式匯票 ;對指示 匯票中國《票據法》並 沒
有明文禁止,但 指示 匯票上 記載 的「或 其他指 定人」字 樣,既不屬於《票據法》第 22 條
記載
規定的
此根據《票據法》第 絕對應當 記載 的事項, 24 條的規定 也不是《票據法》第 該記載 事項不 生 23 匯票上的效 條規定的相對應當 力 ,實 際 上 也就表明 的事項,因 中國
《票據法》 亦不承認 指示 式匯票。參閱參閱 王小 能主 編,票據法 教程 ,北京 大學出版社 第
二版,2005 年 7 月, 頁 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