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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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
(一)票據詐騙的法律責任
票據 詐騙 行為是指《票據法》 第 102 條規定的 非法行為,即 1. 偽造 、
變造票據; 2. 故意使用 偽造 、變造的票據; 3. 簽發 空頭支票或故意簽發與
其 預 留 的本名簽名式 樣 或 印 鑒 不 符 的支票, 騙取 財物; 4. 簽發無可 靠 資 金
金;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
騙取資
5.
來 源 的匯票、本票,
虛 假 記
財物;
載,
財物; 騙取 7. 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 6. 冒 用他人的票據,或故意使用過期或作 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 廢 的票據, 騙取
票據 詐騙 行為,如 情節 輕微 ,不構成 犯罪 ,可由中國人民 銀 行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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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 理機關依 照國家有關規定 給予 行政處 罰 ;若造成他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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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 擔民事責 任;如構成 刑事犯罪 的, 按《刑法》 第 177 條 、第 1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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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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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人民 代表 大會常 務委 員會關於 懲治破壞 金融秩 序犯罪 的決定》第 21 條規定,
情節輕微 尚不構成犯罪 的,由公安 機關處 15 日以 下拘留,5,000 元以 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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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77 條的規定, 偽造金融票證可處 3 年以 下有期 徒刑或 者
拘役 ,並處或 者單 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 下罰金;情 節嚴重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 下有
期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金;情 節特別嚴重的,處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 者
無期 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金或 者沒收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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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94 條的規定,進行金 融票據 詐騙活動 ,數額較大的,處
5 年以 下有期 徒刑或 者拘役 ,並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 下罰金;數 額巨大或 者有其他嚴 重
情節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 下有期 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金;數 額特 別巨
大或 者有其他 特別嚴重情節的,處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 者無期 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金或 者沒收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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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 庭[2002] 東刑初字第 474 號刑事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
以 非 法 占 有為 目 的, 夥 同 他 人在簽 訂 、 履 行合同過 程 中,簽發 空頭 支票或使用 偽 造 的匯
票, 騙取對 方當事人 財物,且 數額特 別巨 大, 其行為 侵犯 了公私財產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對
票據的
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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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管理制度 ,已 構成票據 詐騙罪 ,依法應予刑 1 款第 1 罰處罰。違法所得的 25 財物應判令 1 款,第 追繳。
條第
194
項、第
條,第 53 條,第 64 條判被告人 犯票據 詐騙罪 ,判處有期 徒刑 11 年,並處 罰金人民 幣 1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