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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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



                        (一)票據詐騙的法律責任


                            票據  詐騙   行為是指《票據法》          第  102  條規定的    非法行為,即        1.   偽造  、
                        變造票據;      2.   故意使用  偽造  、變造的票據;         3.   簽發  空頭支票或故意簽發與
                        其 預 留 的本名簽名式        樣 或 印 鑒 不 符 的支票,      騙取  財物;    4.   簽發無可  靠 資 金

                                                  金;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
                                            騙取資
                                                       5.
                        來 源 的匯票、本票,
                                                                                        虛 假 記
                                 財物;
                        載,
                        財物;  騙取 7.   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  6.   冒 用他人的票據,或故意使用過期或作  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 廢 的票據,  騙取
                            票據  詐騙   行為,如     情節  輕微   ,不構成     犯罪  ,可由中國人民         銀 行和有關
                                                                   57
                        行政管   理機關依     照國家有關規定        給予  行政處    罰  ;若造成他人的經濟損失,
                                                                                 58        59
                        要承  擔民事責     任;如構成      刑事犯罪    的,   按《刑法》      第  177  條  、第   1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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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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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全國人民     代表  大會常  務委  員會關於  懲治破壞    金融秩  序犯罪  的決定》第     21  條規定,
                         情節輕微   尚不構成犯罪     的,由公安    機關處  15  日以  下拘留,5,000  元以  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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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77  條的規定,  偽造金融票證可處      3  年以  下有期  徒刑或  者
                         拘役  ,並處或   者單  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  下罰金;情  節嚴重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  下有
                         期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金;情   節特別嚴重的,處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  者
                         無期  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金或  者沒收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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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94  條的規定,進行金    融票據  詐騙活動   ,數額較大的,處
                         5  年以  下有期  徒刑或  者拘役  ,並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  下罰金;數  額巨大或   者有其他嚴    重
                         情節的,處     5  年以上  10  年以  下有期  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金;數  額特  別巨
                         大或  者有其他   特別嚴重情節的,處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  者無期  徒刑,並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   下罰金或   者沒收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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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           庭[2002]  東刑初字第  474  號刑事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
                         以 非 法 占 有為  目 的,  夥 同 他 人在簽  訂 、 履 行合同過  程 中,簽發   空頭  支票或使用   偽 造 的匯
                         票,  騙取對  方當事人   財物,且   數額特   別巨  大,  其行為  侵犯  了公私財產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對
                         票據的
                                                                         項,第
                                                                       4
                                                                                             52
                                                                                 條第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管理制度  ,已  構成票據  詐騙罪  ,依法應予刑 1  款第  1 罰處罰。違法所得的  25  財物應判令 1  款,第  追繳。
                                                      條第
                                                   194
                                                                 項、第
                         條,第   53  條,第  64  條判被告人  犯票據  詐騙罪  ,判處有期    徒刑  11  年,並處  罰金人民  幣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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