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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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的    更改只要    符合   要式,就具有法律效          力。《票據法》         第  9  條對要
                        式作了規定:「票據金額、日期、                   收  款人名稱不得       更  改 ,  更 改  的票據無
                        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             事項   , 原 記載人可以      更 改 , 更 改 時應當由      原 記載
                        人簽  章證明。」




                        五、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一)涉外票據法律適用的原則

                            所謂  涉 外 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有一                               項
                                                  53
                        行為發   生在一國     境外的票據       。隨著國際經濟交         往的日    益發展,各種       涉外票
                        據 活動趨    向 頻繁  ,對此,一國票據法有            必 要就   涉 外 票據的法律       適 用有所規
                        定,以   解決票據法的國際         衝突   。
                                                                            54
                            《票據法》      第五章   專門規定了      涉外票據的法律         適用   。該法    第  95  條專
                        門 規定了    涉 外 票據法律     適 用的   原 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締 結 或者   參 加的國

                        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                適 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 聲 明保   留 的條款   除外   。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締 結 或者   參 加的國際條約
                                                      55  。」目前,國際上由有關國            家簽訂並正式
                        沒有規定的,可以
                                         適用國際
                                                  慣例
                                                                                  瓦簽署的《匯
                                                                         年在日內
                        生效的關於票據的國際條約
                                                         1930
                                                                    1931
                        票、本票     統  一法公約》、《       主要有 決  匯票、本票  年和  若干  法律  衝突   公約》、《匯
                                                   解
                        票、本票     印花稅   公約》、《支票         統 一法公約》、《        解 決 支票   若干   法律  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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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94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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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論者  認為現行《票據法》關於        涉外票據的規定仍有       許多方面存在     盲點  ,比如有關票據的
                         副本、   謄本制度   、參  加承兌  制度  等很多方面,中國《票據法》         都付之   闕如,實   際上是票據
                         制度  不健全的一    種表  現,一  方面將造成中國票據       流通在一定   程度  上無法可   依現象;另一     方
                         面一  旦涉  外票據  涉及到  這些方面的    衝突  要適用中國法律     時,只能依據有關國       際慣例處理,
                                           便,所以於現行票據立法中存在的
                         從而
                                                                                           涉外
                                                                               般問題及中國的
                                                                      適用法的一
                         外票據一章中作出特  造成司法實  踐的不 別規定。參閱  李健男  ,涉外票據法律   盲點  應盡快  地加  以補充  或者在涉
                         票據法律   制度  ,法  學,2000  年  4  月,  頁  56  。
                        55
                          該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42  條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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