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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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 更改只要 符合 要式,就具有法律效 力。《票據法》 第 9 條對要
式作了規定:「票據金額、日期、 收 款人名稱不得 更 改 , 更 改 的票據無
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 事項 , 原 記載人可以 更 改 , 更 改 時應當由 原 記載
人簽 章證明。」
五、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一)涉外票據法律適用的原則
所謂 涉 外 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有一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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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發 生在一國 境外的票據 。隨著國際經濟交 往的日 益發展,各種 涉外票
據 活動趨 向 頻繁 ,對此,一國票據法有 必 要就 涉 外 票據的法律 適 用有所規
定,以 解決票據法的國際 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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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五章 專門規定了 涉外票據的法律 適用 。該法 第 95 條專
門 規定了 涉 外 票據法律 適 用的 原 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締 結 或者 參 加的國
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 適 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 聲 明保 留 的條款 除外 。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締 結 或者 參 加的國際條約
55 。」目前,國際上由有關國 家簽訂並正式
沒有規定的,可以
適用國際
慣例
瓦簽署的《匯
年在日內
生效的關於票據的國際條約
1930
1931
票、本票 統 一法公約》、《 主要有 決 匯票、本票 年和 若干 法律 衝突 公約》、《匯
解
票、本票 印花稅 公約》、《支票 統 一法公約》、《 解 決 支票 若干 法律 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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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94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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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論者 認為現行《票據法》關於 涉外票據的規定仍有 許多方面存在 盲點 ,比如有關票據的
副本、 謄本制度 、參 加承兌 制度 等很多方面,中國《票據法》 都付之 闕如,實 際上是票據
制度 不健全的一 種表 現,一 方面將造成中國票據 流通在一定 程度 上無法可 依現象;另一 方
面一 旦涉 外票據 涉及到 這些方面的 衝突 要適用中國法律 時,只能依據有關國 際慣例處理,
便,所以於現行票據立法中存在的
從而
涉外
般問題及中國的
適用法的一
外票據一章中作出特 造成司法實 踐的不 別規定。參閱 李健男 ,涉外票據法律 盲點 應盡快 地加 以補充 或者在涉
票據法律 制度 ,法 學,2000 年 4 月, 頁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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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42 條規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