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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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負 票據上的    責  任。但票據      偽造   人仍  必須   承 擔  民 事 上的   侵  權損  害 賠  償 責
                        任,如   情節嚴重     ,還應   負偽造    金融票證    罪的刑事責      任。
                            其 二 ,票據    偽造   對被  偽造  人的效    力 。票據    偽造  是 偽造   人 假冒   被 偽造  人
                                                                            52
                        所為的票據行為,所以被             偽造  人不  負票據上的任何         責任   ,除非    被偽造   人事
                        後對  偽造  人的行為     進行追認,否則被         偽造   人可以對    抗所有的票據債權人。
                            其三,票據      偽造   對 真正  簽 章 人的效    力 。 真正   簽 章 人是指簽發       原 始 票據
                        的人以及就      偽造  的票據    進 行背書、承      擔 或保證等票據行為的人,              凡 真正  簽
                        章 於票據之人,仍然應各            負 票據上的     責 任,不受     偽造   簽 章 的 影響   , 因 為根

                        據票據行為獨立性的特
                                                                                  力。
                            其 四 ,票據    偽造   對持票人的效 點,一行為無效,不  力 。對於持票人來  影響  其他行為的效  說 ,如  果 持有的是一
                        張 偽造  出票人簽     章 的票據,     因 該票據無效,持有該票據的人不                  能 行使付款

                        請求權,但如       果 是其他    偽造  票據的行為,持票人是從              真實  簽 章 人之   處 取 得
                        的,對該     真實  簽 章 人可以行使追索權,而如              果 是從  偽造   簽 章 的人那    裡 取 得
                        的票據,只     能對偽造     人依  照民事規範要求         賠償。



                          2.
                            票據的變造
                            票據的    變 造 是指無權而      擅 自 變更   票據   文 義的行為,即       變更   簽 章 以 外 之
                        票據記載     事項  的內容。與      偽造   票據相比,票據        變 造 具有其特     點 :票據    變 造
                        的前提是該票據在

                        式上有效的票據。票據       變 造 前 須 為形式上有效的票據,並               且 在 變 造 後仍 塗去  須 為形
                                                                                          , 改
                                                                           原 有的記載
                                              變 造 的具體方式,可表現為將
                        寫新的記載,或直接在           原有的記載上       添加新的     文義。
                            票據  變 造 的效   力按變    造 行為的前後      階 段 可分為:票據        變 造 前票據簽     章
                        人的  責  任、票據     變 造  人的  責  任及票據    變  造  後票據簽    章  人的  責 任。《票據

                        法》  第  14  條對此有規定:
                            (1)   票據  變造前票據簽     章人的    責任。票據簽       章人在票據     變造前已簽      章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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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學者  認為票據的   偽造行為    如果有可   歸責於被   偽造人的事由,     該偽  造票據行應    適用表見代
                         裡的規定,被     偽造人仍須    負授  權責任  。參閱  梁宇賢  ,票據法理    論與實用,    台灣  五南圖書出
                         版公司,   1980  年版,頁  210  至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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