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中國金融法
P. 364
354
不 負 票據上的 責 任。但票據 偽造 人仍 必須 承 擔 民 事 上的 侵 權損 害 賠 償 責
任,如 情節嚴重 ,還應 負偽造 金融票證 罪的刑事責 任。
其 二 ,票據 偽造 對被 偽造 人的效 力 。票據 偽造 是 偽造 人 假冒 被 偽造 人
52
所為的票據行為,所以被 偽造 人不 負票據上的任何 責任 ,除非 被偽造 人事
後對 偽造 人的行為 進行追認,否則被 偽造 人可以對 抗所有的票據債權人。
其三,票據 偽造 對 真正 簽 章 人的效 力 。 真正 簽 章 人是指簽發 原 始 票據
的人以及就 偽造 的票據 進 行背書、承 擔 或保證等票據行為的人, 凡 真正 簽
章 於票據之人,仍然應各 負 票據上的 責 任,不受 偽造 簽 章 的 影響 , 因 為根
據票據行為獨立性的特
力。
其 四 ,票據 偽造 對持票人的效 點,一行為無效,不 力 。對於持票人來 影響 其他行為的效 說 ,如 果 持有的是一
張 偽造 出票人簽 章 的票據, 因 該票據無效,持有該票據的人不 能 行使付款
請求權,但如 果 是其他 偽造 票據的行為,持票人是從 真實 簽 章 人之 處 取 得
的,對該 真實 簽 章 人可以行使追索權,而如 果 是從 偽造 簽 章 的人那 裡 取 得
的票據,只 能對偽造 人依 照民事規範要求 賠償。
2.
票據的變造
票據的 變 造 是指無權而 擅 自 變更 票據 文 義的行為,即 變更 簽 章 以 外 之
票據記載 事項 的內容。與 偽造 票據相比,票據 變 造 具有其特 點 :票據 變 造
的前提是該票據在
式上有效的票據。票據 變 造 前 須 為形式上有效的票據,並 且 在 變 造 後仍 塗去 須 為形
, 改
原 有的記載
變 造 的具體方式,可表現為將
寫新的記載,或直接在 原有的記載上 添加新的 文義。
票據 變 造 的效 力按變 造 行為的前後 階 段 可分為:票據 變 造 前票據簽 章
人的 責 任、票據 變 造 人的 責 任及票據 變 造 後票據簽 章 人的 責 任。《票據
法》 第 14 條對此有規定:
(1) 票據 變造前票據簽 章人的 責任。票據簽 章人在票據 變造前已簽 章於
52
有學者 認為票據的 偽造行為 如果有可 歸責於被 偽造人的事由, 該偽 造票據行應 適用表見代
裡的規定,被 偽造人仍須 負授 權責任 。參閱 梁宇賢 ,票據法理 論與實用, 台灣 五南圖書出
版公司, 1980 年版,頁 210 至 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