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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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因欠缺必     要記載    事項  而無效的不      完全票據。《票據法》            第  86  ,      空
                                                                                    條規定
                        白 票據只    適 用於支票,匯票和本票不得簽發                 空 白 票據。據此,        空 白 票據在
                        本書中   僅指支票,      它具有以下      幾方面的效      力:
                            (1)   空白支票自身的效       力:空白支票既為有效票據,就可轉讓,但持票

                                人只有在     填寫齊全支票      事項   後方可行使票據上的權利;
                            (2)   對票據債務人的效       力:已經     補充  完全的空白支票,具有與自              始完  全
                                的支票同     樣的法律效     力;
                                對非善   意持票人的效       力:持票人      取得票據時有       惡意或有     重大  過失,
                            (3)
                                即明
                                    知
                                可以  抗辯  或應 ;  知補充  人  濫  用對  空  白  支票  補充  的權利時,票據債務人
                            (4)   對補充  權人的效    力:補充     權人應   嚴格  地按照空白支票行為人的             授權

                                在合理的期      間內進行填寫。

                          2.   黏單

                            黏 單是指出票人發行的票據上               空 白 位 置 不 足 記載時,就在票據之            外 ,
                        用 空 白 紙 片粘   貼 在票據上而      增 加票據的記載地方,這種              粘 貼 上的   空 白 紙 片

                        即為  黏 單,並    且 一 旦 附 於票據上,即是票據的一個               組 成 部 分,在該      黏 單上
                        所作記載就等同於在票據上所作的記載,產                       生 票據上的效      力 。此   外 , 黏 單
                                         事項
                                              ,而出票的記載
                        只 能 用於記載背書
                                                                  和承兌、付款時的有關
                                                             事項
                                                                   51                   事項  ,
                        應當記載於票據的         正面,而不      能記載於     黏單上    。黏單一般發        生在匯票的     情
                        況下,但票據與        黏單連接處必須        要有簽   章方為有效。《票據法》             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    黏單上的     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              黏單的   粘接處簽章。」如
                        果 加 附 黏 單後的    第 一記載人不在票據和           黏 單的   粘 接 處 簽 章 ,則所     附 黏 單在

                        其後使用中將       視 為無效,其他後         手 持票人對此      若 不 予 辨 認,就屬於       重大  過
                        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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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什麼  是黏單?」  ,票據問與答,法律釋義與問答,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http://ww
                         .cn/npc/flsyywd/fl . npc.gov w  wd/2002-04/17/content_292634.htm (  最後閱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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