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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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因欠缺必 要記載 事項 而無效的不 完全票據。《票據法》 第 86 , 空
條規定
白 票據只 適 用於支票,匯票和本票不得簽發 空 白 票據。據此, 空 白 票據在
本書中 僅指支票, 它具有以下 幾方面的效 力:
(1) 空白支票自身的效 力:空白支票既為有效票據,就可轉讓,但持票
人只有在 填寫齊全支票 事項 後方可行使票據上的權利;
(2) 對票據債務人的效 力:已經 補充 完全的空白支票,具有與自 始完 全
的支票同 樣的法律效 力;
對非善 意持票人的效 力:持票人 取得票據時有 惡意或有 重大 過失,
(3)
即明
知
可以 抗辯 或應 ; 知補充 人 濫 用對 空 白 支票 補充 的權利時,票據債務人
(4) 對補充 權人的效 力:補充 權人應 嚴格 地按照空白支票行為人的 授權
在合理的期 間內進行填寫。
2. 黏單
黏 單是指出票人發行的票據上 空 白 位 置 不 足 記載時,就在票據之 外 ,
用 空 白 紙 片粘 貼 在票據上而 增 加票據的記載地方,這種 粘 貼 上的 空 白 紙 片
即為 黏 單,並 且 一 旦 附 於票據上,即是票據的一個 組 成 部 分,在該 黏 單上
所作記載就等同於在票據上所作的記載,產 生 票據上的效 力 。此 外 , 黏 單
事項
,而出票的記載
只 能 用於記載背書
和承兌、付款時的有關
事項
51 事項 ,
應當記載於票據的 正面,而不 能記載於 黏單上 。黏單一般發 生在匯票的 情
況下,但票據與 黏單連接處必須 要有簽 章方為有效。《票據法》 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 黏單上的 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 黏單的 粘接處簽章。」如
果 加 附 黏 單後的 第 一記載人不在票據和 黏 單的 粘 接 處 簽 章 ,則所 附 黏 單在
其後使用中將 視 為無效,其他後 手 持票人對此 若 不 予 辨 認,就屬於 重大 過
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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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什麼 是黏單?」 ,票據問與答,法律釋義與問答,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http://ww
.cn/npc/flsyywd/fl . npc.gov w wd/2002-04/17/content_292634.htm ( 最後閱覽日: 201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