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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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47




                           手 的權利」即所謂無對價            抗辯  ,是指對沒有支付對價或支付對價不相當的
                           票據持有人,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                  抗辯  權,也就是      說 持有人所得       享 有的,
                           取決  於其前    手 權利的   完 整 程 度,但是此       處 的立法    缺陷   在於  僅僅  列 舉 了 因 稅
                           收 、 繼 承、   贈 與三種   情況   下無  償 取 得票據的時       候 適 用無對價     抗辯   ,這種列
                                                                                              45
                           舉式模式不     能窮盡   各種   情況  和現  象,故立法上可        考慮  以概括的方式規        範之   。


                           (五)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的  消 滅,是指     因 一定的法律  事實   ,而使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




                           和追索權失
                                                                                                2.
                           和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  去 其法律意義。票據是一種債權,所以根據民法債之  消 滅的  原因  有以下  幾 種:  1.   履 行,即付款;  消 滅 原 理
                           抵消  ;3.   免除  ;4.   混同;  5.   提存;  6.   票據  塗銷  或毀損;  7.   票據權利保  全手

                           續的欠缺;8.     票據權利     消滅時效     屆滿。


                           (六)票據權利喪失及救濟


                             1.

                               概念
                               票據權利的  焚 毀、  撕碎 喪 失,是指持票人  塗 抹 等,在票據  非 自 願 地失  去 了票據的  情況  占 有,包括  合 法的
                                                                                             絕 對
                                                                  絕 對 喪 失的
                                                                                  下,不但
                                            及 嚴重
                           喪 失如
                           持票人失
                                                                                  下,票據的
                           不 復 存在;相對  去 了票據,其他人也無法持有該票據,也就是  喪 失如  遺 失、被  盜 等,在相對  喪 失的  情況  說 票據在物質上已  合 法
                           持有人失    去 了票據,但是該票據還存在,仍在                   拾 得該票據的人       手 中或在    竊
                           取該票據的人      手中。


                             2.   救濟方法

                               持票人既然不是        因流通    而失  去 對票據的      占 有,其權利當然不          會消  失,
                           但票據為提示證券,如            果 沒有現    實占  有票據,不      僅 無法行使票據權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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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陳雲霞  ,淺析  票據抗辯限   制,法  制與社會   ,2009  年  5  月,  頁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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