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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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47
手 的權利」即所謂無對價 抗辯 ,是指對沒有支付對價或支付對價不相當的
票據持有人,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 抗辯 權,也就是 說 持有人所得 享 有的,
取決 於其前 手 權利的 完 整 程 度,但是此 處 的立法 缺陷 在於 僅僅 列 舉 了 因 稅
收 、 繼 承、 贈 與三種 情況 下無 償 取 得票據的時 候 適 用無對價 抗辯 ,這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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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式模式不 能窮盡 各種 情況 和現 象,故立法上可 考慮 以概括的方式規 範之 。
(五)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的 消 滅,是指 因 一定的法律 事實 ,而使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
和追索權失
2.
和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 去 其法律意義。票據是一種債權,所以根據民法債之 消 滅的 原因 有以下 幾 種: 1. 履 行,即付款; 消 滅 原 理
抵消 ;3. 免除 ;4. 混同; 5. 提存; 6. 票據 塗銷 或毀損; 7. 票據權利保 全手
續的欠缺;8. 票據權利 消滅時效 屆滿。
(六)票據權利喪失及救濟
1.
概念
票據權利的 焚 毀、 撕碎 喪 失,是指持票人 塗 抹 等,在票據 非 自 願 地失 去 了票據的 情況 占 有,包括 合 法的
絕 對
絕 對 喪 失的
下,不但
及 嚴重
喪 失如
持票人失
下,票據的
不 復 存在;相對 去 了票據,其他人也無法持有該票據,也就是 喪 失如 遺 失、被 盜 等,在相對 喪 失的 情況 說 票據在物質上已 合 法
持有人失 去 了票據,但是該票據還存在,仍在 拾 得該票據的人 手 中或在 竊
取該票據的人 手中。
2. 救濟方法
持票人既然不是 因流通 而失 去 對票據的 占 有,其權利當然不 會消 失,
但票據為提示證券,如 果 沒有現 實占 有票據,不 僅 無法行使票據權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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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陳雲霞 ,淺析 票據抗辯限 制,法 制與社會 ,2009 年 5 月, 頁 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