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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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45




                                  辯包括:票據無效的           抗辯  ,如票據上      欠缺應記載      事項  或記載了不得
                                  記載   事項  或不  符合   法律規定    格式;依票據上的記載不             能提出請求的
                                  抗辯   ,如票據上記載的到期日             未至  票人
                                                                   ,票據上記載的付款地與持
                                  請求付款的地       點不符等;票據權利已            消滅的    抗辯  ,如票據已依法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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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或已經提存         ;票據失效的       抗辯   ,如法   院已對該票據作出          除 權 判
                                  決。
                                  其二,只有特定債務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對                       抗一切債權人的        抗辯  。
                                  這種   抗辯  包括:否定票據行為有效成立的                 抗辯  ,如持票人      欠缺票據

                                  行為
                                                                                             欠缺
                                                                       消滅的
                                  造;票據權利對該債務人  能力  ;依票據的記載而提出的  因時效已過而  抗辯  ,如提示之票據係  抗辯  ;保  全手續  偽造  或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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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抗辯    ;對無權     代理的   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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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   抗辯  ,又稱相對      抗辯  或主觀抗辯      ,是指票據債務人          僅可以對    抗
                                  特定票據債權人的          抗辯  。這種    抗辯  是基於票據當       事人之    間的特定關
                                  係而產    生,故   僅能   對特定的債權人行使。依             抗辯  的              抗
                                                                                人的不同,人
                                  辯也可分為兩種:

                                  其一,一     切票據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的               抗辯   。這種   抗辯   包括:債權
                                  人欠缺實     質上的受     領資格   的抗辯    ,如持票人被法        院宣告破產;票據
                                  債權人

                                  其二,特定票據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的  欠缺形式上的受  領資格  的抗辯  ,如背書不  抗辯  。這種  連續  抗辯 。  包括:  基於
                                  基礎   關係  原因  的抗辯    ,如直接當      事人之   間欠缺對價的       抗辯   等;  基於
                                  票據關係     原因  的抗辯    ,如出票人在作成票據後             未交付前,票據        遺失
                                  或被   盜後的票據      流通  ,出票人對      竊取  人或  拾得人的請求就可          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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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  ㄧ般  是指債務人在   其債務已到    履行期限,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           拒絕  接受債務人   履行義
                            務,或  者因債權人的     地址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          履行義務,    而依  法將標的物送交有關       部

                           43  門存放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5  條第  2  款前  段:「沒有代理權  而以代理人    名義在票據上簽
                            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       擔票據   責任  」,質言  之,在發  生無權   代理時,應由無權      代理人自   負票
                            據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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