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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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票據法 345
辯包括:票據無效的 抗辯 ,如票據上 欠缺應記載 事項 或記載了不得
記載 事項 或不 符合 法律規定 格式;依票據上的記載不 能提出請求的
抗辯 ,如票據上記載的到期日 未至 票人
,票據上記載的付款地與持
請求付款的地 點不符等;票據權利已 消滅的 抗辯 ,如票據已依法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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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或已經提存 ;票據失效的 抗辯 ,如法 院已對該票據作出 除 權 判
決。
其二,只有特定債務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對 抗一切債權人的 抗辯 。
這種 抗辯 包括:否定票據行為有效成立的 抗辯 ,如持票人 欠缺票據
行為
欠缺
消滅的
造;票據權利對該債務人 能力 ;依票據的記載而提出的 因時效已過而 抗辯 ,如提示之票據係 抗辯 ;保 全手續 偽造 或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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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抗辯 ;對無權 代理的 抗辯 。
(2) 人的 抗辯
人的 抗辯 ,又稱相對 抗辯 或主觀抗辯 ,是指票據債務人 僅可以對 抗
特定票據債權人的 抗辯 。這種 抗辯 是基於票據當 事人之 間的特定關
係而產 生,故 僅能 對特定的債權人行使。依 抗辯 的 抗
人的不同,人
辯也可分為兩種:
其一,一 切票據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的 抗辯 。這種 抗辯 包括:債權
人欠缺實 質上的受 領資格 的抗辯 ,如持票人被法 院宣告破產;票據
債權人
其二,特定票據債務人對特定債權人的 欠缺形式上的受 領資格 的抗辯 ,如背書不 抗辯 。這種 連續 抗辯 。 包括: 基於
基礎 關係 原因 的抗辯 ,如直接當 事人之 間欠缺對價的 抗辯 等; 基於
票據關係 原因 的抗辯 ,如出票人在作成票據後 未交付前,票據 遺失
或被 盜後的票據 流通 ,出票人對 竊取 人或 拾得人的請求就可 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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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ㄧ般 是指債務人在 其債務已到 履行期限,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 拒絕 接受債務人 履行義
務,或 者因債權人的 地址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 履行義務, 而依 法將標的物送交有關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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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5 條第 2 款前 段:「沒有代理權 而以代理人 名義在票據上簽
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 擔票據 責任 」,質言 之,在發 生無權 代理時,應由無權 代理人自 負票
據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