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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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 概念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 履 行票
據債務的權利,如提示承兌、提示付款等。票據權利的保 全 是指票據權利
人為 防止 票據權利 喪 失而為的行為,如中 斷 時效等。票據權利的行使, 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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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須 要使用一些票據權利的保 全措施,所以法律上 常將兩者並稱 。
2. 方式
票據權利行使與保 全 的方式 通 常 有三種,即 遵 期提示、作成 拒 絕 證書
和時效中 斷。
(1) 遵期提示
遵期提示,又稱提示付款, 它是指票據權利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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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付款的行為 。 遵 期提示是行使追索權所 必備 的要件之一,即
票據權利的保 全。持票人如 未在票據法規定的期 間內提示付款,則
會 喪 失追索權。據此,提示付款有行使和保 全 票據權利的兩種 功
能。 拒絕證書
作成
(2)
作成
拒絕證書是指在票據法規定的期
拒絕承兌證書,從而證明持票人已在法定或約定期 間內請求作成 拒絕付款證書或
限內提示付款但
被拒絕的事實 。拒絕證書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證 處、人民法 院等機關
申請,經公證 處、人民法 院等機關 審查 後作出。
(3) 時效中 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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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6 條: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 者保 全
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 所和營業 時間 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 所的,
36 應當在 其住所 進行。」
在匯票關係中,遵期提 示廣 義上 包括 承兌的提 示和付款的提 示。從嚴格意 義上 而言 ,承兌
的提 示不屬於權利的行使行為, 而只屬 於為行使權利 而作的 準備,因此作為票據權利的行
使方法的遵期提 示僅指 付款的提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