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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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   概念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                                 履 行票

                        據債務的權利,如提示承兌、提示付款等。票據權利的保                              全 是指票據權利
                        人為  防止   票據權利    喪 失而為的行為,如中            斷 時效等。票據權利的行使,              往
                                                                                    35
                        往須  要使用一些票據權利的保             全措施,所以法律上          常將兩者並稱         。

                          2.   方式

                            票據權利行使與保          全 的方式    通 常 有三種,即      遵 期提示、作成        拒 絕 證書
                        和時效中    斷。

                            (1)   遵期提示
                               遵期提示,又稱提示付款,               它是指票據權利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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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付款的行為          。 遵 期提示是行使追索權所             必備  的要件之一,即
                               票據權利的保        全。持票人如       未在票據法規定的期          間內提示付款,則
                               會  喪 失追索權。據此,提示付款有行使和保                     全  票據權利的兩種        功

                               能。   拒絕證書
                               作成
                            (2)
                               作成
                                    拒絕證書是指在票據法規定的期
                               拒絕承兌證書,從而證明持票人已在法定或約定期             間內請求作成       拒絕付款證書或
                                                                               限內提示付款但
                               被拒絕的事實        。拒絕證書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證                處、人民法      院等機關
                               申請,經公證       處、人民法      院等機關     審查  後作出。
                            (3)   時效中  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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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            16  條: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          者保  全
                         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             所和營業    時間  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         所的,

                        36  應當在  其住所  進行。」
                          在匯票關係中,遵期提       示廣  義上  包括  承兌的提  示和付款的提    示。從嚴格意     義上  而言  ,承兌
                         的提  示不屬於權利的行使行為,         而只屬   於為行使權利    而作的   準備,因此作為票據權利的行
                         使方法的遵期提      示僅指  付款的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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